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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主動退出公益林商業開發者點贊

胡勇

2015年11月29日12:30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為主動退出公益林商業開發者點贊

據報道,2014年初,浙江省台州市三門縣拍賣一處礦場做商業性採石,新曙光建設有限公司中標后發現,該礦山包含有國家級公益林,若進行商業性採石將會破壞生態、觸犯法律,於是主動要求退出項目並返還其已繳納的投標保証金3600萬元。但三門縣國土局卻認定企業的行為屬於違約,3600萬元保証金應視為違約金予以沒收。目前,爭議尚未解決,引發各方關注。

新曙光建設有限公司冒著自身利益受損的風險,毅然退出國家級公益林的商業性採石項目,無論最終贏與輸、勝與敗,這種強烈的生態保護意識首先應值得點贊。當前,我國生態惡化的趨勢尚未根本扭轉,環境保護面臨嚴峻挑戰,一些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急功近利、見利忘義,把企業發展建筑在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基礎之上。而且,這些無良企業在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過程中,往往千方百計弄虛作假,以逃避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和應得的法律制裁。在此背景之下,新曙光建設有限公司為了生態環境而主動退出公益林商業開採的行為尤其值得肯定。

在近日公布的中央關於十三五規劃建議中,堅持綠色發展是一大醒目亮點。為此,政府、企業以及社會各界都應當牢固樹立綠色精神,把保護生態環境、筑牢生態屏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對一切不利於生態保護的規定進行及時修改、廢止,對任何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給予嚴厲制裁,尤其是一些耗費自然資源的大戶企業,更應當更新觀念、與時俱進,樹立長遠眼光、不計一時得失,將國家綠色發展的理念體現於企業的目標行動之中。

國家級公益林是涵養生態、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載體。應當通過進一步修改、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推動公益林保護力度更大、措施更嚴、法網更密,以適應生態文明發展的需要。與此同時,相關行政執法、司法部門也應當在執法、司法過程中,著力體現綠色發展理念,在法治框架之內適度向有利於保護生態的一方傾斜,以引導全社會形成綠色環保生產、生活方式。

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態環境說了算。我們希望更多的機關、企業和個人能把綠水青山當作金山銀山,把生態環境當作不可觸碰的底線,像新曙光建設有限公司那樣,寧願短期吃虧,也要低碳循環,一步一個腳印,為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添磚加瓦、添光加彩。

(責編:楊波、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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