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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督察要抓住“牛鼻子”

潘洪其
2017年04月15日09:00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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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環保督察要抓住“牛鼻子”

  今日社評

  評論員 潘洪其

  建議最高法先頒行專項司法解釋,加大對環保督察人員的追責壓力,形成從“環保督察”到“環境監管執法”再到“企業單位”的壓力傳導機制。同時增加地方黨委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考核權重,盡快將環境督察制度向市縣兩級延伸。

  昨天,中央第三環保督察組向湖北省反饋督察情況。督察組肯定湖北省近四年間環保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同時點名批評該省黨委政府環保工作的不作為和慢作為,讓與會省委、省政府成員及主要部門負責人臉紅心跳,倍感壓力。

  本輪中央對地方的環保督察,覆蓋北京、上海、廣東、重慶、湖北等七個省級行政轄區。這幾天,中央各督察組向受督察省市黨委政府反饋了督察情況,並向社會公開了督察發現的“問題清單”。督察結果表明,受督察省市黨委政府對轄地環保工作高度重視,環境整治和修復工作進展明顯,但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的問題也比較突出,有的甚至十分嚴重。對中央督察組反饋的情況和問題,受督察省市黨委政府都表示全部接受,並將嚴格按規定認真整改,切實提高環保工作能力和水平。

  受督察的七個省市,因產業結構各有區別,歷史形成的環境破壞欠賬各不相同,督察中暴露的突出問題也各有側重。但七省市帶有共性的突出問題,主要集中在城市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固體廢棄物存放場地建設進度與計劃進度嚴重脫節﹔排污企業涂改、偽造在線監測數據,部分市、區政府公布的PM2.5監測數據系偽造﹔地方黨委政府的工作權重中,GDP與稅收的權重仍遠遠高於環保權重等。我國《環境保護法》頒行於1989年,該法施行近30年間,國家全領域范圍內生態環境受破壞嚴重,令人痛心。去年以來中央環保督察實踐証明,要想在最短時間遏制生態環境惡化勢頭,並在此基礎上以最小代價整治和修復生態環境,必須牢牢牽住地方黨委政府這個“牛鼻子”,使之成為履行保護本地生態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2015年7月1日,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決定全面實施環保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主體責任,綠色風暴之“劍鋒”首次對准地方黨委與政府。2016年初,首輪環保督察正式啟動,近期公布的督察內容是第二輪督察結果。按照中央部署,今年年底前,中央環保督察將覆蓋全國所有省級行政區。環保督察“督企更要督政府”、“先督政而后督企”,百姓對黨和政府整治修復環境工作給予積極評價,說明環保督察效果開始顯現,制度效力正在深入發揮。

  1997年版《刑法》將“污染環境罪”列為九宗環境犯罪中“第一罪”,在那之后多年,國內破壞環境犯罪行為所在多有,但企業法人或自然人因此被追究刑責卻頗為罕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以及新版《環保法》頒行之后,情況才有所改變。據報道,2015年各級法院一審判決污染環境案件1322件,相較以往當然是進步,但各省的情況很不平衡——其中浙、冀、魯三省佔到全國七成,浙江省辦案492件列全國第一,浙江的環境整治修復成效也居全國前列。這足以說明,司法打擊是否動真格,震懾效果大為不同,那些環境整治辦案不力的地方,尤其是迄今仍“零辦案”的省區,尤須迎頭趕上。

  此外,環保約談和環保督察的效果仍有待加強。在一些地方和單位,環境監管執法人員隻要不受賄,即便瀆職后果嚴重,也少有以環境監管失職而被追究刑責,其中原因之一,就在於對環境監管執法部門的督察和追責失之於軟。建議《刑法》就“環境監管失職罪”增設條款,或者最高法先頒行專項司法解釋,加大對環保督察人員的追責壓力,形成從“環保督察”到“環境監管執法”再到“企業單位”的壓力傳導機制。同時增加地方黨委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考核權重,盡快將環境督察制度向市縣兩級延伸。

  如此多管齊下,並推動環保督察工作不斷改進完善,全國性生態環境整治修復成效可望越來越顯著。

(責編:沈光倩、楊虞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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