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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試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一年——

污染處罰,不再是糊涂賬(美麗中國·和諧共生)

2017年11月08日07:1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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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就是要嚴格追究污染肇事者的責任,誰污染、誰埋單。作為7個試點省市之一,11月6日,貴州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已滿一年。在這一年中,貴州積累了哪些經驗?下一步努力方向在哪裡?

  11月初,在貴州息烽縣小寨壩鎮的大鷹田,一片片荒地裸露著,顯得很空曠。就在一年前,這裡還堆積著8萬立方米的污泥渣。

  貴州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處長陳鬆告訴記者,今年8月,非法傾倒的廢渣已經被徹底運走,目前環保廳正組織相關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評估完成后,將根據結果進行生態恢復”,明年開春,裸露的荒地就將種上植被。

  一年前,2016年11月6日,貴州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大鷹田的改變,正是源於這個契機。

  傾倒廢渣8萬立方米,企業被索賠900余萬元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助於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困局,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在貴州省環保廳廳長熊德威看來,這個方案的出台,對於彌補制度缺失是一場“及時雨”。

  據了解,以往礦藏、水流、城市土地以及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對具體索賠主體、程序等的規定。企業違法之后會被追究行政責任,但是對公共環境的損害賠償,卻沒有追究。

  貴州省的試點工作啟動后,通過案例排查,環保廳得到了一條重要線索:2012年底開始,息烽一家勞務公司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將一家化肥廠委托其處理的污泥渣運往大鷹田地塊內傾倒,堆存了約8萬立方米廢渣。2016年,貴陽市環保局對此立案查處。由於當時方案沒有出台,貴陽市生態委隻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生態損害賠償程序一直未啟動。

  據了解,違法傾倒行為不僅對當地環境造成了污染,還造成生物量減少、景觀消失、地下水補給功能減弱等生態環境損害。依據方案,污染者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16年11月14日,貴州省環保廳委托貴州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進行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我們花了一個月的時間才完成這個報告。”貴州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分析測試中心副主任高根生說,評估報告計算了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推薦了生態環境恢復方案。

  2017年1月13日,貴州省環保廳受貴州省政府委托,作為賠償權利人與該勞務公司、化肥廠就該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進行了磋商。2017年3月28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向申請人送達司法確認書,通過磋商成功解決了這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這也是全國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大鷹田的生態恢復得以快速推進。

  按照協議,該勞務公司和化肥廠需要承擔907.62萬元,這筆費用包括渣場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工程等費用757.42萬元、前期應急處置費用134.2萬元,以及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11萬元等。

  陳鬆說,截至目前,貴州省確定的4個生態環境損害案例賠償正在有序進行。

  修復為本,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治理機制

  “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最大的意義是生態修復。”在陳鬆看來,生態修復是核心,最根本的問題還是要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到以前的生態面貌與功能。

  對於能修復的案件,由責任人根據磋商協議進行恢復,也可以選擇貨幣方式支付。而對造成的損害不能修復的,責任人根據鑒定評估的結論直接以貨幣的形式賠償。

  大鷹田渣場區為息烽河地下水補給區域,修復採用廢渣開挖轉運方案,將廢渣全部運至合法渣場填埋處置,在渣場尾部的壩體採取加高、加固、防滲處理措施。對廢渣清運完后的庫區進行覆土回填,植被綠化,恢復其生態功能。

  記者了解到,貴州還將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會,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確保基金用於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應急處置、支持環境公益訴訟活動及調查取証、評估鑒定等相關合理費用,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管理。

  此外,基金會還組織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技術單位進行生態修復。陳鬆稱,為規范基金會的運行,基金會必須接受省環保廳相關職能部門和法院的監督,確保生態賠償和社會捐贈的資金真正投入到生態恢復中去。

  同時,貴州也積極構建“補植復綠”、“礦山修復”、異地修復、第三方替代修復、提供公益服務沖抵罰金等多種方式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治理機制。在具體生態環境損害中,對行為人破壞生態環境構成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責任外,貴州省積極探索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方式要求行為人對受損生態進行修復,並將修復情況納入量刑建議。

  還存在啟動門檻高、鑒定能力不足等問題

  貴州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目前已初顯成效。陳鬆坦言,試點一年來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確認啟動條件門檻過高,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不足,市縣環保部門對試點工作的理解和認識不足等。

  環保案件的事實查明大多依賴於司法鑒定,可是,目前貴州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是貴州省環保系統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唯一機構。陳鬆說,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機構少、專業人員數量和水平不高、能鑒定評估的范圍窄,遠遠滿足不了試點工作的需要。

  高根生說,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也面臨不少難題,“絕大多數評估案例啟動較晚,鑒定評估期間無法獲得一手資料,導致后期鑒定評估較為困難”。

  陳鬆說,他們目前正在進行的四個典型案例,均是省環保廳主動排查發現的線索,案例均在各個市縣,但沒有哪個市縣環保部門主動上報情況與線索,“環境問題就是這樣,時效性很強,有時候,你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了,沒辦法補的”。

  另外,賠償權利人限制在省人民政府,對試點工作形成了很大制約。據了解,在試點工作中,無論是開展磋商、簽署賠償協議,還是申請司法登記確認均涉及大量的法律文書,需要以省政府的名義去實施,加大了協調難度。

  陳鬆設想過,2018年全國將試行生態損害賠償相關制度,如不對賠償權利人的范圍進行適當調整,一方面將有可能導致省級環保部門因為案件數量多而顧不過來,另一方面,由於生態損害賠償案例的增加,將導致省政府面臨大量的復議和訴訟事務,嚴重影響試點工作的深入推進。

  據了解,下一步貴州將大力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建設,重點推動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機構,加快成立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力爭盡快成立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會。同時,加強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理論研究,圍繞試點的主要任務,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專項課題研究。(郝迎燦 趙 靜)


  《 人民日報 》( 2017年11月08日 15 版)

(責編:楊迪、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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