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追討環境債不手軟:讓污染者付出代價

2018年08月31日20:3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江蘇省追討環境債不手軟:讓污染者付出代價

編者按: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如果追責不及時,就會影響環境修復。而現在,這種情況正在逐漸改觀。今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全國實施。按照年初原環境保護部的安排,今年7月開始積極採取措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實施。即日起,本版推出系列策劃,關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情況,通過江蘇、山東、廣西等地的實踐,探討如何真正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成為常態。

8月27日,備受關注的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安徽海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等5514.31萬元。

政府把污染企業告上法庭這樣的事,自2016年江蘇被確定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以來,並不新鮮。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無錫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傾倒廢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損害賠償案、洪澤湖非法捕撈螺螄導致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讓污染環境者付出代價,是這些案件傳遞出來的一個共同信號。

企業非法傾倒廢液,被省政府告上法庭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非法將該公司產生的危廢物廢鹼液102.44噸交給不具有危廢物處置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導致這些廢鹼液被直接傾倒入長江及新通揚運河,嚴重污染環境,造成江蘇省靖江市城區、興化市自來水中斷供水50多個小時。環保部門對偷排於長江和新通揚運河的水體檢測發現,含有二乙基二硫醚等多種對生物有害的有機物。

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環境污染事件中19名被告人和2個被告企業作出污染環境罪的刑事判決,相關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但是,被不法企業破壞的環境,誰來出錢修復?2018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全國實施。江蘇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賀震說,“國家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賠償責任進行明確,可以保証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后續的生態修復,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變‘政府買單’為‘污染企業買單’。”

江蘇省人民政府作為原告,將安徽海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環境損害進行賠償。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這起環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興化市區及周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幾十個小時,嚴重威脅了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特別嚴重的是,這次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在長江休漁期。被告違法處置廢鹼液也給長江水環境、魚類資源、生態服務功能造成了巨大損失。海德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鹼液交給沒有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應視為在防范污染物對環境污染損害上的不作為,這種不作為與環境污染損失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對由此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與以往此類案件判決不同的是,法院的這次判決擴大了損害賠償的范圍,增加了損害賠償服務功能費。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宋亞平認為,本案廢液倒入長江以后導致長江水系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在此基礎上增加了環境服務功能損害的賠償,增加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

賀震第一時間看到了這份判決書,他分析,以往對於環境污染案件,如果依據《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作出行政處罰,罰款要上繳國庫。如果是刑事處罰,罰金也是上繳國庫。而對於民事賠償責任這塊,以往法律沒有規定,實踐中有空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彌補了這一塊的缺失。”他說,民事賠償的資金,往往比行政罰款和刑事罰金都要多。尤其對於一些財政資金緊張的地方來說,對生態修復能起到很大作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修復費用,有的用於原位修復,有的用於替代修復,有的會補充到財政資金裡面。

政府擔起追償主體責任,讓污染者承擔修復責任

江蘇常州市武進區雪堰鎮太滆村靠近太湖,在沿太湖公路過雅浦港橋后通往該村路口的一個宕口裡,還可以看出這塊雜草叢生的荒地被清理過的印跡。

2016年5月,太滆村環境巡視員在這裡發現了一片化工廢料。后經警方調查,這些化工廢料是由無錫尚品石油有限公司雇人進行“處理”的。2017年1月23日,常州市武進區法院判處4名責任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樣,“罰金是交給國庫的,並不會使用到環境整治和修復上。”武進區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此,環保部門委托了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后來,對方主動提出磋商解決,賠償了相關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00萬元。

“這次雖然沒有以武進區政府的名義進行起訴,但實際運行中,武進區相關部門確實體現了主體責任,要求污染企業進行賠償,效果不錯。”賀震說。

賀震介紹,過去兩年的試點中,江蘇省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作為全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加以推進,結合實際制定《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點期間,江蘇提起6起案例,目前辦結4起,還有兩起在走訴訟程序。據統計,目前已經追回到賬生態修復資金2000多萬元。

江蘇省環保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政府法制辦和常州市武進區環保局先后辦理了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無錫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傾倒廢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損害賠償案、洪澤湖非法捕撈螺螄導致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賠償權利人范圍擴大到市地級政府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還是新生事物,從試點到正式施行的過程,也是不斷摸索完善的過程。

與試點方案相比,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有四大突破:將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授權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降低啟動賠償工作的門檻﹔健全磋商機制﹔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及適用,做好賠償訴訟與公益訴訟的銜接。

“一邊是省裡對環境損害案件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受理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另一邊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落實需要耗費大量時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陳迎說,有時案件發生在地方,等省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取証時,污染程度由於時間流逝發生了變化,難以界定,這在對大氣和水等流動介質的污染調查中尤為突出。“將賠償權利人范圍擴大至市地級政府,是國家出台的《方案》與此前試點工作相比最顯著的變化。”

在南京林業大學生物與環境學院教授俞元春看來,賠償權利人增加是必要的。目前來看,環境損害賠償最容易操作的還是那些突發的、局部的、小范圍的污染案件,而這些主要發生在市級層面。與此同時,市級政府之前在完善環境損害鑒定機構、配備專業人員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基礎,他們也有這樣的能力承擔起責任。

在賀震看來,修復及相關程序的開展也是極大的挑戰。污染案件完成判決,整個案子實際上隻走了一半,將破壞的環境修復至百姓認可、經得起時間檢驗,這才算完成,第二步的工作甚至比第一步還耗時、還復雜。

另外,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難度比較大,還有提升空間。賀震介紹,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數量還不太多,江蘇目前具備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資質的機構一共有10家。

據了解,相關部門已經在這方面加快開展工作。原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成立了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2018年6月,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具體規定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的程序、專業能力要求等。(記者 王偉健)

(責編:田虎、連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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