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二審維持原判

跨省傾倒廢液百余噸 賠償逾5482萬元

2018年12月11日08:35  來源:中國環境報
 

“污染帶長達20公裡,直接導致當地飲用水水源中斷取水超40小時。”江蘇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江蘇省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日前二審宣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判決駁回海德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但允許分批支付5400多萬元的賠償款。

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是江蘇省政府首次單獨作為原告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經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海德公司於2014年分別將其生產中產生的廢鹼液共計102.44噸,交由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李某生等人處置,導致廢鹼液幾經轉手后分別被傾倒至長江靖江段和新通揚運河,造成嚴重水體環境污染,並分別導致靖江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中斷取水超過40小時、興化市城區集中式飲水水源中斷取水超過14小時。

一審判令海德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3637.90萬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818.95萬元、評估費26萬元,共計5482.85萬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支付至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

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后,於2018年12月4日對案件公開宣判。

針對一審中江蘇省政府在原審法院釋明后變更訴求提高損害賠償數額是否合法、通過類比長江靖江段污染損害的方式計算新通揚運河污染損害是否合理、生態環境服務期間功能損害是否存在及其計算是否合理等主要爭議焦點,江蘇高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同時,為有效銜接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綠色發展,綜合考慮生態環境修復需要和企業賠付能力與生存發展,判決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擔保的前提下申請分批支付賠償款。

本案焦點

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期間,法院向江蘇省政府做法律釋明,江蘇省政府將賠償總額3845.27萬元,增加到5532.85萬元。海德公司據此認為一審審判程序不合法。

江蘇高院審理后認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權向其釋明可以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釋明僅為建議,是否採納由原告自行決定。原審法院的釋明行為並未侵害到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釋明行為並無不當。江蘇省政府在一審法庭辯論前申請變更訴訟請求,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類比計算不損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權益

江蘇高院認為,本案發生在長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認定造成環境損害1731.26萬元。發生在新通揚運河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雖未經評估,但與長江靖江段污染事件發生於同一時期,所傾倒的危廢物均為海德公司產生,兩地同屬Ⅲ類水質,在新通揚運河傾倒的廢鹼液數量更多,且傾倒區域系低窪河網地區,水流速度慢,污染物稀釋速度低,環境容量遠不及長江,同樣的污染物傾倒進新通揚運河所造成的損害要大於長江。

因此,採用類比方式計算的生態環境損害不會高於實際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並不損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權益。

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長江靖江段有水生動物161種,魚類148種,重要魚類59種,且有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中華鱘、江豚和胭脂魚,還有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案涉污染事件發生在長江禁漁期,系長江水體生態環境最為敏感、生物最為脆弱時期。數十噸pH為13.6的高濃度廢鹼液傾倒進長江后,僅2014年5月9日的污染行為就形成了長達20公裡的污染帶,案涉污染行為對長江中魚類繁殖和幼體生長必將造成嚴重損害,且短期內難以恢復。

雖因污染行為發生在禁漁期,評估報告表明未發現長江漁業損失,但不能証明未發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新通揚運河系當地重要的飲用水水源和農業灌溉、養殖水源,也是南水北調的主要通道,且有証據証明污染事件已經造成了魚類的死亡。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這一區域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且短期內難以得到恢復,海德公司應當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按照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50%確定服務功能損失

案涉污染事件系非法傾倒廢鹼液所致。傾倒行為均發生在午夜,傾倒地點偏僻,污染行為具有突發性和隱蔽性,污染區域難以精確測量,無法及時收集証據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進行精確評估。

綜合考慮海德公司多次故意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過錯程度嚴重﹔所傾倒的危險廢物pH值極高,污染物成分復雜,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十分嚴重且難以迅速恢復﹔在長江生態環境已經十分脆弱,長江大保護已經成為全民共識的情況下,在生態環境極其敏感和脆弱的長江禁漁期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影響十分惡劣等因素,同時鑒於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在對靖江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時採取了保守的計算方法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因此,原審法院酌定按照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50%確定的服務功能損失數額合情合理,並無不當。(見習記者韓東良)

(責編:初梓瑞、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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