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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登珠峰,停!(美麗中國)

本報記者 寇江澤 瓊達卓嘎
2019年02月18日07:3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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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西藏自治區體育局高山環保大隊隊員在清理珠峰垃圾。
  西藏自治區體育局供圖

 

  雲海之上的珠峰。
  本報記者 瓊達卓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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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世界第一高峰,珠穆朗瑪峰以其雄偉險峻,吸引著眾多游客和登山愛好者。由於人類活動的增加,原本生態就十分脆弱的珠峰,環境承載力正逼近極限。

  近日,西藏日喀則市定日縣珠峰管理局發布公告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珠穆朗瑪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絨布寺以上核心區域旅游。以后,違規登珠峰將被叫停。

     

  近日,西藏日喀則市定日縣珠峰管理局發布公告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珠穆朗瑪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絨布寺以上核心區域旅游。對此,珠峰保護區相關負責人表示,確實發布了此公告,但指的是普通游客禁止前往珠峰保護區核心區,依法依規的登山運動、科考以及地質災害研究等仍可進行。

  珠峰生態脆弱敏感,此次是嚴格按法律法規規范化管理

  珠峰管理局副局長格桑介紹,此次主要針對的是普通游客,原來海拔5200米的游客大本營被撤至海拔5150米的絨布寺一帶。

  “絨布寺以上區域為珠峰保護區核心區。”格桑說,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除經批准外,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2018年,珠峰保護區功能分區重新調整並獲國務院批准。調整后,屬實驗區的絨布寺一帶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等活動。

  “從絨布寺到原來的游客大本營隻有約2公裡,可清晰看到珠峰山體和頂峰,並不影響游客觀賞。”格桑表示,珠峰生態脆弱敏感,此次是嚴格按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化管理。

  2006年,西藏自治區頒布《西藏自治區登山條例》,其中規定,根據當地生態、資源和公共安全的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有的山峰可以作出禁登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開展登山活動需要實行申請審批制度。據了解,珠峰登山季分春、秋兩季,但秋季接待人數少,2018年珠峰隻在春季開展登山活動,秋季不再開展登山活動。2018年春季登山季期間,西藏自治區體育局在珠峰登山大本營及以上區域進行了大規模垃圾清理,收集生活垃圾、登山垃圾、排泄物等共8.4噸。日喀則市定日縣對海拔5200米以下區域內垃圾進行了收集、清運和處置,在沿線配備了環衛工、垃圾箱、清運車。

  西藏自治區體育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將制定珠峰登山垃圾管理辦法,攀登珠峰接待服務每年隻限春季,把參與登山活動的總人數控制在300人左右,並繼續組織開展登山垃圾集中清理活動,對珠峰、希夏邦馬峰、卓奧友峰的登山垃圾再次進行全面清理,盡量減少對珠峰生態環境的影響。

  目前,珠峰保護區已經制定了《珠穆朗瑪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垃圾(污水)管理制度》《珠穆朗瑪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登山管理制度》《珠穆朗瑪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行政審批制度》等10余個管理辦法,初步探索了一套長效管理機制。

  不少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仍受人類活動干擾

  去年4、5月份,青海陸續發布通告,位於可可西裡、黃河源頭等涉及三江源、祁連山和青海湖等生態敏感自然保護區的相關景區禁止接待游客。甘肅也出台條例,今年起,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自然保護區一般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核心區外圍可劃出一定面積緩沖區,隻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可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實驗、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盡管條例規定很明確,但不少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仍然受到人類活動干擾甚至破壞。去年12月,生態環境部發布《2018年上半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人類活動變化遙感監測報告》,發現141處新增或規模擴大的採石場、工礦用地、水電設施和旅游設施等重要人類活動變化情況,對保護區的生態環境造成影響。此前,中央生態環保督察也集中曝出各地保護區生態破壞問題。

  為守護自然保護區、嚴厲打擊涉及自然保護區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原環保部等七部門從2017年起就部署開展“綠盾”專項行動,全面排查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問題。

  據初步統計,“綠盾2018”專項行動共調查處理了1.4萬多條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問題線索。珠峰保護區存在的問題,正是被專項行動發現指出的。

  自然保護區亟待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破壞保護區的根本原因是發展的沖動,對經濟利益追求的沖動。”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說,一些地方守法意識淡薄,知法違法,為侵佔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活動大開“綠燈”。

  生態環境部自然生態保護司司長崔書紅表示,嚴肅查處祁連山嚴重生態破壞問題后,一些保護區仍然存在這些問題,這與一些地方認識不深入、重視程度不夠有關。“綠盾”行動就發現,巡查組到現場,所有違法行動都停止了,等巡查組“殺回馬槍”時,生產活動依然熱火朝天。

  法律制度不健全、處罰偏輕、違法成本低等,也是相關原因。《自然保護區條例》是自然保護區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法規制度和保障。但受制定時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限制,其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偏輕,最低罰款100元、最高罰款僅10000元,違法成本太低,不能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部分自然保護區存在范圍和功能分區不科學、不合理的情況。”崔書紅說,設置當初基於搶救性保護的目的,保護區劃的面積過大,有的城鎮很大部分劃在保護區內,這屬於歷史遺留問題。這些問題的整治需要時間,會給人感覺有些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現象還比較突出。

  以珠峰保護區為例,設立之初劃線過粗、考慮不周,定結、聶拉木、吉隆、定日4個縣城等被一股腦地劃入保護區,而實際上這些區域根本無法按法規進行管理。相關部門不得不將1100多平方公裡的區域調出保護區范圍。

  “不過,歷史遺留不能成為違法違規建設的借口,更不能成為破壞生態的理由。對於早期劃建、范圍和功能分區不合理的部分自然保護區,要依規進行調整。”崔書紅表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嚴格限定在三個方面:一是自然條件發生變化﹔二是人類活動頻繁的建制鎮和城區等﹔三是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對於先破壞、后調整甚至撤銷的,要嚴肅追責。

  去年,生態環境部對遼寧遼河口等7處自然保護區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林業部門公開約談。這是生態環境部首次就自然保護區管理問題約談地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崔書紅表示,未來有關部門將以建立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重大改革為契機,根據不同的價值定位、保護目標和管理模式等,對包括自然保護區在內的各類自然保護地開展歸並、整合,科學合理設置自然保護地。

  “當前最根本、最迫切的措施,是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在自然保護地立法的框架下,對《自然保護區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楊朝霞表示,同時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有效銜接,為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提供更為全面的法律保障。

  本版制圖:沈亦伶


  《 人民日報 》( 2019年02月18日 14 版)

(責編:馮粒、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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