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沽湖保護條例草案征求公眾意見 傾倒劇毒廢液廢渣最高可罰100萬元

2019年02月22日19:05  來源:中國環境報
 

《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近日在雲南省麗江人大網、麗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條例(草案)》,瀘沽湖保護范圍是指寧蒗瀘沽湖省級重要濕地、雲南瀘沽湖省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玉龍雪山風景名勝區瀘沽湖景區的全部區域。保護區按照功能分區和保護要求劃分為三個區域(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

瀘沽湖保護實行河(湖)長制。各級河(湖)長按其職權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解決水域空間管控、岸線管理保護、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整治、水生態治理與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瀘沽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條例(草案)》規定,麗江市人民政府領導並統一負責瀘沽湖保護工作,決定瀘沽湖保護的重大事項,建立瀘沽湖保護目標責任、評估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並加強監督檢查。瀘沽湖所在地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統籌組織實施瀘沽湖保護、管理和資源利用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瀘沽湖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瀘沽湖保護、管理和資源利用的工作職責,落實川滇兩省共同保護治理瀘沽湖有關事宜。

《條例(草案)》分別規定了在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對在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提出了具體處罰措施。如在保護區內違反規定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含磷洗滌用品,對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服務業經營者,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向入湖河道、溝渠、河道岸坡及湖泊灘地排放、傾倒、填埋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廢渣的,由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蔣朝暉 見習記者陳克瑤)

(責編:初梓瑞、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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