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坑排污以罰代刑 追責不能曖昧

2019年08月16日08:27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滲坑排污以罰代刑,追責不能曖昧

  該事件中,行政和司法“銜接機制”的確是形同虛設,但這恐怕不能僅用責任心來解釋,生態環境部通報中點出的“態度曖昧”,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8月9日,甘肅酒泉市金塔縣4家化工企業因滲坑排污等惡劣環境問題,受到生態環境部通報。通報指出,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態度曖昧,因司法行政沒有有效銜接,導致處罰久拖不決,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新京報記者實地採訪時,當地環保部門稱,是因為自己監測手段跟不上,移交給公安部門時,無法確定污水中的污染物成分和嚴重程度。當地公安部門解釋,之所以未對此案進行偵辦,是因為環保部門沒有提交相關監測報告。

  金塔縣涉事化工企業的滲坑排污一案,情節觸目驚心。4家企業違法排污形成的7處滲坑總面積超過2.5萬平方米,所排廢水中COD(化學需氧量)、氨氮、揮發酚和色度等多項指標遠超國家標准,最高超標達461倍。可面對如此瘋狂的環境犯罪行為,當地一度只是“以罰代刑”。

  為了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早在2017年,環保部會同公安部、最高檢發布《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簡稱《辦法》)。該辦法對各個部門責任義務的規定十分明晰,若嚴格遵循該制度,“以罰代刑”的情形本不該出現。

  該縣環保部門向公安部門移交案件時,未提供環境監測報告。但《辦法》明確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必須要有監測、檢驗報告等材料。而縣公安部門發現材料不全,也該按照《辦法》要求,書面告知環保部門補正,而不是直接把案件退回。兩方未盡責時,檢方身影也缺席了——依據《辦法》,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過程中,檢察機關對環保和公安部門應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顯而易見,若嚴格對照《辦法》,該事件中,行政和司法的“銜接機制”的確是形同虛設。這般形同虛設,恐怕不能僅用責任心來解釋,生態環境部通報中點出的“態度曖昧”,或許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從該案的許多細節中,也都能讀出“曖昧”的味道。包括涉事環保部門稱沒能力展開監測,查出污染物數據,可即便自己缺乏監測手段,完全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求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非但如此,涉事環保部門在2018年及更早時候就對污染企業先后開出了罰單,可污染企業卻遲遲沒有繳納罰金,環保部門對此也無動於衷,直到近期才移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當地環保部門此前在移交案件時,曾建議當地公安機關對3家企業負責人實施行政拘留,但后者卻退回兩家企業案卷,隻對一家企業、1名直接責任人實施了拘留。

  該罰不罰,該抓不抓,處罰久拖不決,執法軟弱無力,如此“態度曖昧”,也難怪污染企業會有恃無恐,違法行為會屢禁不止。

  “滲坑排污”案被曝光后,據稱當地正在制定銜接辦法。這體現出了亡羊補牢態度,但在“兩部一院”制定的《辦法》已非常清晰明了的背景下,各地缺的未必是制度,更是對制度的有效執行。在被通報過后,對於執法“曖昧”,追責不能“曖昧”,查出“態度曖昧”背后的症結並徹查徹治,這樣才是對公眾負責任的交代。(於平(媒體人))

(責編:孟哲、杜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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