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將被追責

呂俊

2019年08月23日08:49  來源:中國環境報
 
原標題: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將被追責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9 年9 月1 日施行。這是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要求,審議通過的吉林省第一部流域保護類法規。《條例》明確規定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將被追責,這標志著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有了專門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規定,嚴格控制地下水資源開發,實行地下水取用水量和水位控制﹔在地下水嚴重超採地區,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未經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應當予以關閉。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流域水生態修復進行統籌規劃,實施退耕還河、還林、還濕,嚴格控制水土流失,拓展水生態空間,恢復水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條例》規定,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流域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應當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終身追究責任。

  突出“三水共治”,實施系統治理和保護

  《條例》針對吉林省遼河流域存在的水生態空間萎縮、系統功能下降、城鎮污染突出、農業農村污染治理難度大等問題和流域水環境污染特點,將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理念,貫徹到條例的具體內容。

  《條例》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遵循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堅持以系統治理的思路,在加強工、農、牧業水污染防治的基礎上,將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修復作為重點內容突出出來,著力解決水資源匱乏、生態基流保障不足、水源涵養能力下降等突出問題,以期求得科學合理配置和保護水資源、加快恢復水生態的目的。

  突出構建責任體系,實施聯動治理和保護

  《條例》在第一章《總則》中,突出強調應當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主體、公眾參與的保護機制。在第二章《規劃管理》中,將政府及部門責任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范,對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予以明確。

  同時,《條例》明確規定要建立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動機制,加強區域合作和協調配合,研究解決流域水環境保護有關問題。在第三、第四、第五章中,重點明確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中需要承擔的主體責任,包括排污約束、產業升級、工業集聚、自行監測、企業台賬、信息公開、應急防控、畜禽養殖、農村污水和垃圾處理等重點內容,以推動解決部分企業制度不健全、主要負責人環保責任不落實等問題。

  突出總結改革經驗,實施創新治理和保護

  《條例》積極適應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生態環境管理機構改革和監察監測垂直管理改革的需要,充分總結和吸收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領域深化改革成果,緊密結合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實際,構建起適應新形勢下遼河流域治理制度和機制。

  《條例》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生態環境治理投融資、生態保護補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一系列創新制度。

  《條例》特別是堅持把在第二章《規劃管理》中突出出來,以更高的站位統籌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建立了包括規劃計劃、“三線一單”、總量控制、水環境承載力預警等制度。

  突出建立約束性制度,實施嚴格治理和保護

  《條例》堅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的指示要求,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了嚴格的約束制度,包括建立目標考核,實施約談限批、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督察追責等制度內容。

  《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對相關罰則進行了細化和強化,為流域水環境保護嚴格依法監管提供了保障。

(責編:孟哲、杜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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