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出“十嚴”嚴懲向長江“偷排”

王俊

2020年01月10日08:39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最高法提出“十嚴”嚴懲向長江“偷排”

  昨天,最高法發布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最高法提出,各級法院統籌刑事、行政、民事三種責任形式,要堅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嚴厲打擊向長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犯罪﹔不僅要追究排污企業責任,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法律責任。

  新京報訊 近日,長江白鱘被宣告滅絕再次引發輿論對長江生態保護的關注。如何為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昨天,最高法召開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發布會,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強調,亟須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維護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安全。

  他提出制度管理的“十嚴”,包括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要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標准﹔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環境污染、破壞生態的行為從嚴懲處等。

  長江已到最差的無魚等級

  近年來,長江沿線污染排放總量巨大,生態破壞非常嚴重,環境風險居高不下。據統計,長江流域單位面積污染物排放量是全國平均水平的2倍左右,生物完整性指數已經到了最差的無魚等級。

  今年1月2日,長江白鱘正式被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研究所專家宣布滅絕。此外,白鱀豚、長江鰣魚都已經功能性滅絕。

  江必新表示,目前,環保法律規范盡管在不斷健全完善,但仍然趕不上長江流域環境生態保護的需要。

  “不少的組織、企業法人、單位環保意識不強、法律意識不強,為了追求高額利潤,規避法律、違反法律的行為較為普遍,特別是偷排、直排污染物,這些現象還不時出現。”他表示,有的地方以破壞生態、污染環境來換取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的傳統觀念仍然沒有得到扭轉,選擇性執法時有發生,有些地方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

  實行最嚴格的制度和最嚴密的法治

  為了扭轉環保領域的“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現象,江必新強調,亟須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維護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安全。最高法環資庭庭長王旭光也強調,要從重、從嚴懲處環境污染的行為,特別是從重打擊偷排、直排污染物的行為。

  江必新具體解釋了什麼是“最嚴格的制度”:縱向上體現為自上而下的動態管理,包括“十嚴”。

  “嚴防”,用最嚴格的制度來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的發生﹔“嚴保”,對生態環境採取最嚴格的保護措施﹔“嚴標”,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要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標准﹔“嚴禁”,針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情況設置嚴格的禁令﹔“嚴諭”,以嚴肅的態度和方式告示民眾、教示民眾、宣傳民眾,讓全社會知道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和相關的法律規定。

  對生態環境全領域、全過程,特別是在重點環節、重點區域實行“嚴管”﹔對破壞環境或者有害、妨礙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專項整治,要“嚴治”。

  在責任落實層面,要“嚴查”,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主動履職,依法從嚴查處﹔“嚴究”,即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對環境污染、破壞生態的行為“嚴懲”,讓違法行為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看點1

  追究排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法律責任

  如何做到從重、從嚴懲處呢?王旭光表示,要在追究范圍上從嚴把握。

  2016年12月,兩高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不僅要對污染環境的被告單位定罪量刑,也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懲處。

  “在責任追究上,不能隻追究單位,不追究直接責任人,也不能隻追究責任人,不追究單位。”王旭光表示。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安徽亞蘭德公司、呂守國等7人污染環境案。該公司通過暗管直接向長江違法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在依法認定亞蘭德公司構成單位犯罪並處罰金的同時,對單位犯罪起決定、策劃、指揮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對安排工人偷排污水、應付檢查的車間主任等分管負責人員,對制造虛假監測數據的環保專員等責任人員,依法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看點2

  長江經濟帶跨省市傾倒有害廢物從重處罰

  近年來,跨省非法傾倒固體廢物案件時有發生,環境風險日益凸顯。工業污泥中的汞、砷、鉻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在環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難以降解,若不經過正規處置隨處堆放,不僅嚴重損害生態環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此次,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環境案。本案中,14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作為工業固體廢物的接收人、介紹人、運輸人、非法處置人,上下協作、相互結合形成利益鏈條,涉案人數多、范圍廣、數量大,對長江經濟帶相關區域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被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2月,“兩高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對於在長江經濟帶區域跨省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這彰顯堅持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依法打擊固體廢物非法經營地下產業鏈條的決心。”王旭光稱。

  看點3

  寬嚴相濟 一律頂格處理不利於遏制犯罪

  強調對長江經濟帶環境污染案件從重懲處的同時,江必新也表示要注意寬嚴相濟。

  “不能無視處罰政策和策略。”江必新表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相濟”,主要是指對各類犯罪依法處罰時要善於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合情合理適用處罰手段。

  首先要做到嚴之有理、嚴之有據,要體現法律正義、司法正義。並且要嚴之有度。“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來從嚴,可以頂格,但不能破格,不能用超出法律規定的責任方式來對公民和組織實施制裁。”江必新表示,一律頂格處理,不利於遏制違法犯罪行為,不利於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總量,不利於預防違法犯罪行為。

  他解釋道,如果只是輕微排污,頂格處理的話,行為人可能會認為不如干脆就使勁地排、使勁地破壞,就不會有理性的克制行為。“如果區分量刑的話,行為人可能就隨時止步,有利於停止犯罪行為、減少犯罪總量。”

  看點4

  三種責任一起用 不能隻打不罰或隻罰不打

  長江經濟帶各級法院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推動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最高法強調,要統籌刑事、行政、民事三種責任方式的適用。

  王旭光表示,法院要統籌適用上述三種責任,綜合運用多種法律手段,加大對污染企業和排放污染物個人的懲治力度。把三種責任放在一起用,不能隻打不罰,或者隻罰不打,統籌運用這三種責任來體現從重從嚴。

  同時法院也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賠償與生態修復有機銜接的責任制度體系,實現懲治違法犯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經濟損失“一判三贏”的法治效果。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王超、王益平污染環境案,實際上是將王超、王益平污染環境的刑事案件,和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作為一個案例發布。

  王旭光表示,在審理刑事案件的同時,人民法院對於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一並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明確被告人因污染環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體現了損害擔責以及全面賠償原則,實現了懲治犯罪、保護生態和維護公益相統一。

 

(責編:孟哲、杜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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