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除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等特殊需要 禁止捕撈相關蛙類野生資源

2020年05月29日14:51  來源:人民網-環保頻道
 

人民網北京5月29日電(丁亦鑫)29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正式公布。同日,農業農村部和國家林業草原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大相關蛙類野生資源保護力度,除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撈相關蛙類野生資源。

通知指出,根據專家研究論証意見,對於目前存在交叉管理、養殖歷史較長、人工繁育規模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國林蛙(東北林蛙)、黑龍江林蛙等相關蛙類(以下簡稱“相關蛙類”),由漁業主管部門按照水生動物管理。對其他蛙類,農業農村部和國家林草局將本著科學性優先和兼顧管理可操作性的總體原則,共同確定分類劃分方案,適時調整相關名錄。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推進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調整。

通知要求,各地漁業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大相關蛙類野生資源保護力度,利用活動僅限於其增養殖群體。除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撈相關蛙類野生資源﹔確需捕撈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報經相關漁業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把蛙類保護與當地森林等自然生態系統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開展捕撈利用活動﹔積極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非法捕撈、出售、購買、利用相關蛙類野生資源的行為。

同時,各地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相關蛙類的養殖管理,強化苗種生產審批和監管。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布的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確定的養殖區和限養區內從事養殖生產的,要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証。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相互配合,科學合理安排蛙類野外增殖放流,擴大種群規模,加強放流效果跟蹤評估,保護種質資源。

(責編:丁亦鑫、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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