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 弥补执法不足 (3)
——来自广东省第二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启示
|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邓慧玲 |
2009年09月07日09: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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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
专业人才+专业技术
确保证据确凿有效
公益诉讼的思路确定下来后,证据的问题便凸显出来了。尽管在确定染整厂为污染源时,番禺区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便在现场即时采集水样,初步确定了污染事实的存在,但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显然远远不够。
番禺区环保局监督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后,区环境监测站分别在东泰厂偷排口和河涌排水口抽取废水进行了监测,监测项目包括pH值、CODcr、氨氮、色度和硫化物等,结果显示工厂偷排污水COD超过《水污染排放限制》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值2.66倍,色度超标20倍,重金属超标62倍。
而要向污染企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就必须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进行评估。为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又委托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了《量化分析报告》,报告对染整厂排污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了科学的量化研究,其水质模型模拟与监测结果相互印证,表明此厂的违法排污与环境损失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并对具体的环境经济损失总量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和费用合计在6.25万元以上。
“在庭审时,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环境监测结果和现场取证照片等,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采信。”罗安民表示,充分完整的证据成为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罗安民说,控告污染企业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作为普通公众的个人或社会组织,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监测工具,无法获得充分确凿的证据。而作为环境管理者的环保部门,则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取样监测等途径发现企业的环境侵害行为,并收集证据;同时,环保部门拥有采集证据的技术手段、监测工具和专业技术人才,能顺利有效地采集证据。
纵观案件的全过程,不仅在证据的要求、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上,在诉讼主体的确定、损失结果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认定等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索。
新闻链接
广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河曾经是一条清澈的小河,从华洲街土华村穿村而过。2007年9月以后,小河突然变得黑臭逼人。
接到群众投诉后,海珠区环保局立即对河流周围的企业展开了排查,新中兴洗水厂引起了环保人员的注意。
这家洗水厂2007年9月在土华村成立,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
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取证,海珠区环保局发现新中兴洗水厂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染料,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石榴岗河。在开工后的8个多月中,洗水厂平均每天排放40吨污染物,合计排放污水9600吨,使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河流被严重污染。
掌握了洗水厂污水采样的监测数据,以及对其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治理费用等进行分析评估后,2008年7月,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新中兴洗水厂厂主陈忠明违法排污、造成水域污染,要求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
2008年1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陈忠明对其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合计费用11.7289万元。
从立案到宣判,历时仅4个多月,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以检察机关胜诉而圆满解决。
【1】 【2】 【3】
专业人才+专业技术
确保证据确凿有效
公益诉讼的思路确定下来后,证据的问题便凸显出来了。尽管在确定染整厂为污染源时,番禺区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便在现场即时采集水样,初步确定了污染事实的存在,但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显然远远不够。
番禺区环保局监督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后,区环境监测站分别在东泰厂偷排口和河涌排水口抽取废水进行了监测,监测项目包括pH值、CODcr、氨氮、色度和硫化物等,结果显示工厂偷排污水COD超过《水污染排放限制》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值2.66倍,色度超标20倍,重金属超标62倍。
而要向污染企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就必须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进行评估。为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又委托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了《量化分析报告》,报告对染整厂排污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了科学的量化研究,其水质模型模拟与监测结果相互印证,表明此厂的违法排污与环境损失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并对具体的环境经济损失总量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和费用合计在6.25万元以上。
“在庭审时,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环境监测结果和现场取证照片等,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采信。”罗安民表示,充分完整的证据成为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罗安民说,控告污染企业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作为普通公众的个人或社会组织,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监测工具,无法获得充分确凿的证据。而作为环境管理者的环保部门,则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取样监测等途径发现企业的环境侵害行为,并收集证据;同时,环保部门拥有采集证据的技术手段、监测工具和专业技术人才,能顺利有效地采集证据。
纵观案件的全过程,不仅在证据的要求、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上,在诉讼主体的确定、损失结果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认定等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索。
新闻链接
广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河曾经是一条清澈的小河,从华洲街土华村穿村而过。2007年9月以后,小河突然变得黑臭逼人。
接到群众投诉后,海珠区环保局立即对河流周围的企业展开了排查,新中兴洗水厂引起了环保人员的注意。
这家洗水厂2007年9月在土华村成立,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
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取证,海珠区环保局发现新中兴洗水厂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染料,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石榴岗河。在开工后的8个多月中,洗水厂平均每天排放40吨污染物,合计排放污水9600吨,使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河流被严重污染。
掌握了洗水厂污水采样的监测数据,以及对其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治理费用等进行分析评估后,2008年7月,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新中兴洗水厂厂主陈忠明违法排污、造成水域污染,要求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
2008年1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陈忠明对其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合计费用11.7289万元。
从立案到宣判,历时仅4个多月,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以检察机关胜诉而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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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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