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高铅血症300余人 卢氏铅中毒事件7人被诉
2007年08月21日16: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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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卢氏范里铅中毒事件”有了新的进展,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骆梅英、周保朝、原卢氏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严留荣等七人因分别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环境监管失职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骆梅英,女,52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告人周保朝,男,47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告人李炜,男,36岁,中共党员,原任卢氏县环境保护局污控法制股股长;被告人严留荣,男,45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人崔长生,男,48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监理站城郊中心所所长;被告人骆阳财,男,51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科学研究所所长;被告人王海波,男,33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项目股副股长。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卢氏县环境保护项目股收到“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一万吨电解铝技改工程拟建项目申请,被告人骆梅英作为主管局长在审批项目时,违反规定在未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的情况下,即签字同意该项目立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未确定环评深度。2004年8月前后,被告人骆梅英带领卢氏环境保护局项目股、科研所工作人员到“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拟建工程项目现扬进行勘察时,发现该厂的年产一万吨电解铅生产线已开工建设,并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烧结锅”,其违反规定在未申请单位未批先建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在没有召开审查会审查,也没有进行专家函审的情况下,同意该厂通过环评审批,致使违规企业违法进行生产。
2003年7月和2004年4月,上级政府要求对本辖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排查上报后关闭取缔时,时任卢氏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主管污控股的被告人周保朝和时任污控股股长的被告人李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对应当上报的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等企业进行上报,致使该厂继续违法生产。时任卢氏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的被告人严留荣违反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6月18日自己拟稿、自己签发,批复、同意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的请示,致使该违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时任卢氏县环境保护局监理站城郊中心所所长的被告人崔长生带领本所工作人员在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厂已投入生产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仅就该厂生产工艺、设备同环评报告对比,致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设备的违规企业违法进行生产。时任卢氏县环境保护局科研所所长的被告人骆阳财,接到该任务到实地勘查时,发现该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冶粗铅烧结锅已经安装,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对该厂恢复原状、进行处罚,并违规做出了“该建设项目可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交给该企业报批,致使该企业违规进行生产。被告人王海波在担任卢氏县环保局项目股副股长(主持工作)期间,在接到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提交的年产一万吨电解铅技改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在对该厂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该厂改建项目违规未批先建,王海波未对该厂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理。后王海波明知道该厂使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工艺设备,未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该厂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违规审批,使采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该厂在2004年通过了环评审批并扩大了生产规模。因为“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导致卢氏县范里镇部分群众高铅血症以上者300余人,卢氏县卫生局等单位为此发生合理费用32万余元,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处置费用10万余元,此事件经各级各类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梅英、被告人骆阳财、被告人王海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保朝、被告人李炜、被告人严留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长生身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赵富林 李华)
被告人骆梅英,女,52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告人周保朝,男,47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告人李炜,男,36岁,中共党员,原任卢氏县环境保护局污控法制股股长;被告人严留荣,男,45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人崔长生,男,48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监理站城郊中心所所长;被告人骆阳财,男,51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科学研究所所长;被告人王海波,男,33岁,中共党员,原卢氏县环境保护局项目股副股长。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卢氏县环境保护项目股收到“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一万吨电解铝技改工程拟建项目申请,被告人骆梅英作为主管局长在审批项目时,违反规定在未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的情况下,即签字同意该项目立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未确定环评深度。2004年8月前后,被告人骆梅英带领卢氏环境保护局项目股、科研所工作人员到“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拟建工程项目现扬进行勘察时,发现该厂的年产一万吨电解铅生产线已开工建设,并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烧结锅”,其违反规定在未申请单位未批先建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在没有召开审查会审查,也没有进行专家函审的情况下,同意该厂通过环评审批,致使违规企业违法进行生产。
2003年7月和2004年4月,上级政府要求对本辖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排查上报后关闭取缔时,时任卢氏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主管污控股的被告人周保朝和时任污控股股长的被告人李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对应当上报的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等企业进行上报,致使该厂继续违法生产。时任卢氏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的被告人严留荣违反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6月18日自己拟稿、自己签发,批复、同意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的请示,致使该违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时任卢氏县环境保护局监理站城郊中心所所长的被告人崔长生带领本所工作人员在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厂已投入生产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仅就该厂生产工艺、设备同环评报告对比,致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设备的违规企业违法进行生产。时任卢氏县环境保护局科研所所长的被告人骆阳财,接到该任务到实地勘查时,发现该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冶粗铅烧结锅已经安装,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对该厂恢复原状、进行处罚,并违规做出了“该建设项目可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交给该企业报批,致使该企业违规进行生产。被告人王海波在担任卢氏县环保局项目股副股长(主持工作)期间,在接到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提交的年产一万吨电解铅技改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在对该厂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该厂改建项目违规未批先建,王海波未对该厂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理。后王海波明知道该厂使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工艺设备,未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该厂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违规审批,使采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该厂在2004年通过了环评审批并扩大了生产规模。因为“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导致卢氏县范里镇部分群众高铅血症以上者300余人,卢氏县卫生局等单位为此发生合理费用32万余元,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处置费用10万余元,此事件经各级各类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梅英、被告人骆阳财、被告人王海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保朝、被告人李炜、被告人严留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长生身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赵富林 李华)
(责任编辑:张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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