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内搞废品加工未获批 市民告环保局败诉
2007年11月07日10: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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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申请在自己住宅小区内开办废品加工厂没被环保局批准,市民徐某为此与区环保局对簿公堂。11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做出的审批意见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1月8日,原告徐某为开办废品利用加工厂,向被告苏州市虎丘区环保局提出开办申请,内容为回收加工废橡胶、废塑料、废纸板;建设项目地点为苏州高新区浒关新区阳山花园3区48幢402室。2007年3月12日,被告作出苏新环项(2007)234号审批意见,不同意原告该项目在所选择的建设地点建设,并告知其可另行选址申报。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该审批意见,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并赔偿因其不作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苏府(2004)123号文《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第38条之规定,居民区内不得建设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项目。原告的申请中有关建设项目与建设地点不符合该规定,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的审批意见并无不当,不存在违法。
2007年1月8日,原告徐某为开办废品利用加工厂,向被告苏州市虎丘区环保局提出开办申请,内容为回收加工废橡胶、废塑料、废纸板;建设项目地点为苏州高新区浒关新区阳山花园3区48幢402室。2007年3月12日,被告作出苏新环项(2007)234号审批意见,不同意原告该项目在所选择的建设地点建设,并告知其可另行选址申报。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该审批意见,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并赔偿因其不作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苏府(2004)123号文《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第38条之规定,居民区内不得建设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项目。原告的申请中有关建设项目与建设地点不符合该规定,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的审批意见并无不当,不存在违法。
(责任编辑:扎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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