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发生 根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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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5日10: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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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直接相关 重点查办六类环境渎职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专门部署,公布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
记者从4月2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从2008年5月到2009年11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案件等六大类案件,将成为这次专项工作查办的重点。
会议全面部署了专项工作的查办重点、专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公布了《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专项工作所涉渎职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明确六类案件为查办重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经过调查研究并根据各地查办案件的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次专项工作将重点查办以下六类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
土地资源、煤炭和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电力资源、城市建设规划及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以及所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其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王振川说,检察机关明确六类案件为查办重点,主要是考虑到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能源资源和环境资源直接关系国计民生,而且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水利资源和电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管理、环境监管等工作领域。
集中查办危害能源资源生态环境渎职犯罪
据统计,2004年~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3822人,这些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王振川说,目前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盲目发展,甚至以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被毁,土地资源大量流失;有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有的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充当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从以往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破坏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王振川说。
王振川表示,通过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将严肃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完善。同时,警示和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
据了解,这次专项工作将从今年5月开始到明年11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和准备、线索排查、挂牌督办和集中查办、总结推动4个阶段。
各级检察机关将从多渠道排查案件线索
王振川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院深入到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系统和领域排查线索;从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比较混乱、问题比较集中的部位和环节寻找线索;从一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背后挖掘线索;从不法分子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秩序犯罪比较严重的方面发现线索;从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中获取线索;从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中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从加强诉讼监督,与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的配合中搜集线索。
王振川强调,要加强线索的管理,对受理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逐一登记,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典型和特大案件线索要报省级院和高检院备案;专项工作开展期间,市(分、州)院要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所有案件线索,对每一件线索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对有可查性的要果断开展初查,涉嫌犯罪的都要立案侦查。
除加强线索排查外,王振川表示还将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突出办案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关注的案件;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记者从4月2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从2008年5月到2009年11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案件等六大类案件,将成为这次专项工作查办的重点。
会议全面部署了专项工作的查办重点、专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公布了《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专项工作所涉渎职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明确六类案件为查办重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经过调查研究并根据各地查办案件的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次专项工作将重点查办以下六类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
土地资源、煤炭和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电力资源、城市建设规划及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以及所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其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王振川说,检察机关明确六类案件为查办重点,主要是考虑到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能源资源和环境资源直接关系国计民生,而且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水利资源和电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管理、环境监管等工作领域。
集中查办危害能源资源生态环境渎职犯罪
据统计,2004年~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3822人,这些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王振川说,目前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盲目发展,甚至以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被毁,土地资源大量流失;有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有的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充当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从以往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破坏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王振川说。
王振川表示,通过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将严肃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完善。同时,警示和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
据了解,这次专项工作将从今年5月开始到明年11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和准备、线索排查、挂牌督办和集中查办、总结推动4个阶段。
各级检察机关将从多渠道排查案件线索
王振川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院深入到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系统和领域排查线索;从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比较混乱、问题比较集中的部位和环节寻找线索;从一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背后挖掘线索;从不法分子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秩序犯罪比较严重的方面发现线索;从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中获取线索;从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中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从加强诉讼监督,与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的配合中搜集线索。
王振川强调,要加强线索的管理,对受理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逐一登记,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典型和特大案件线索要报省级院和高检院备案;专项工作开展期间,市(分、州)院要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所有案件线索,对每一件线索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对有可查性的要果断开展初查,涉嫌犯罪的都要立案侦查。
除加强线索排查外,王振川表示还将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突出办案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关注的案件;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责任编辑:扎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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