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环保新政”需要三管齐下的高压态势
| 潘洪其 |
2007年09月11日08: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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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近日在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宣布,继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之后,环保总局将与财政部、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等各宏观经济部门合作,构建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绿色信贷、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绿色贸易和绿色保险等七项环境经济政策,争取在四年内初步形成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环保总局的这一重大政策规划,被外界郑重地称为“环保新政”。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引导、干预和限制企业环境行为的政策手段。环保总局此次推出一整套“环保新政”,自然让人联想到这几年环保总局刮起的“环保风暴”。对于后者,不但公众中有一些意见和看法,环保总局自己也承认,在四年时间里刮了四次“风暴”,靠的全是行政手段,“这些手段是现有法规制度框架内的最大创新,虽然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但长期效果却十分有限。”既然“环保风暴”未能收到长期效果,那么,取而代之的“环保新政”能否走得更稳更远,成为“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最能形成长效机制的办法”呢?
应当看到,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将是环保部门主动与税务、财政、金融等宏观经济部门接洽,并努力寻求他们配合和支持的结果。在现有条件下,如果这些部门对此并不重视,甚或暗地里与污染企业同流合污,环保部门恐怕也无可奈何。越是在地方和基层,越可能出现这种环保部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尴尬。因此,在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和实施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应当考虑成立更高层级的权威机构,对环保部门与宏观经济部门的合作进行统一协调;或者通过立法或修法程序,将环境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负有对污染企业进行“经济制裁”的法律责任,从而为“环保新政”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环境问题涉及到企业、政府和民众三个治理主体,环保总局公布的政策计划,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环境行为,要使“环保新政”产生综合治理的长期效果,还需要针对政府和民众这两个主体充分发力,形成“三管齐下”的高压态势。
其一,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在环保问题上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去年2月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不依法责令污染企业限期治理,或者对污染企业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政府官员的处分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刑法》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治污必先治官”,“治官”有法可依,关键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其二,依法保障而不是限制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保障公众在环境事务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公众在环保参与中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理性行使环保权利,一方面可以对污染企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与政府的环境治理形成良性互动,促进政府环境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推动相关法律不断完善。公众不是“群氓”,参与不是“乱动”,有关方面应当改变对公众参与的歧视性态度,从保障公民权利的高度,把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引导、干预和限制企业环境行为的政策手段。环保总局此次推出一整套“环保新政”,自然让人联想到这几年环保总局刮起的“环保风暴”。对于后者,不但公众中有一些意见和看法,环保总局自己也承认,在四年时间里刮了四次“风暴”,靠的全是行政手段,“这些手段是现有法规制度框架内的最大创新,虽然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但长期效果却十分有限。”既然“环保风暴”未能收到长期效果,那么,取而代之的“环保新政”能否走得更稳更远,成为“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最能形成长效机制的办法”呢?
应当看到,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将是环保部门主动与税务、财政、金融等宏观经济部门接洽,并努力寻求他们配合和支持的结果。在现有条件下,如果这些部门对此并不重视,甚或暗地里与污染企业同流合污,环保部门恐怕也无可奈何。越是在地方和基层,越可能出现这种环保部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尴尬。因此,在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和实施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应当考虑成立更高层级的权威机构,对环保部门与宏观经济部门的合作进行统一协调;或者通过立法或修法程序,将环境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负有对污染企业进行“经济制裁”的法律责任,从而为“环保新政”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环境问题涉及到企业、政府和民众三个治理主体,环保总局公布的政策计划,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环境行为,要使“环保新政”产生综合治理的长期效果,还需要针对政府和民众这两个主体充分发力,形成“三管齐下”的高压态势。
其一,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在环保问题上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去年2月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不依法责令污染企业限期治理,或者对污染企业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政府官员的处分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刑法》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治污必先治官”,“治官”有法可依,关键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其二,依法保障而不是限制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保障公众在环境事务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公众在环保参与中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理性行使环保权利,一方面可以对污染企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与政府的环境治理形成良性互动,促进政府环境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推动相关法律不断完善。公众不是“群氓”,参与不是“乱动”,有关方面应当改变对公众参与的歧视性态度,从保障公民权利的高度,把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责任编辑:扎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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