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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污染损失应先期赔付
  梁江涛
  2006年10月24日14:03 【字号 】【留言】【环保论坛】【打印】【关闭

  10月19日,渔民面对死鱼欲哭无泪。连云港市赣榆县大沙塘湖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200多网箱鱼浮尸水面,渔民损失惨重。据介绍,从10月17日起,湖中的鱼就陆续死亡,往日淡绿色的湖水变成了黑水,散发出阵阵恶臭。有关部门已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处理。(10月20日新华网/中国图片总汇)

  连云港大沙塘湖的污染目前处于“三不明”,一是污染源头不明。到底是非外力排放因素,即自然界水体的自净能力差造成的,还是来自于上游某个或若干个排污企业近期非法排污引发的,暂不知晓。二是受污损失不明。只是对水体污染最为敏感的养殖户发现大面积死鱼,直观上损失巨大。但具体数量,估价,以及依赖河水灌溉的种植业方面损失如何,暂不知晓。三最值得关注和令人担忧的是,受污染水域附近的人畜饮水安全问题,暂没有这方面的报道。好在有关部门已派人赶赴现场,希望媒体能跟踪报道,让公众知道事件的前因后果。就此,笔者引发起一番政府如何帮助包括渔民在内的农民应对污染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思考。

  当地政府应当对农民遭受污染的种植业或养植业,乃至人畜致病的损失进行先期赔付。理由有三:

  其一;农民受污染影响的种植或养殖业基本上都是举全家之力,甚至是拿贷款上起来的致富项目,有的是养家糊口,保障基本口粮的主要来源。一旦遭受污染,农田和渔业绝收或部分绝收,就意味生活毫无保障,加之子女入学,家人就医,人情事务,日常开销等方面的支出就全泡了汤。如果身体上受到污染侵害,致病致残,就更遭殃了。尽管污染事件发生后,需职能部门的专门调查取证,找到某个污染源与造成损失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确定污染源致害方的全额赔偿及其他民事责任,但等米下锅的农民实在拖不起啊。政府先期赔付可以在时间上、程序上采取特殊的倒置办法,让农民在遭受损失之时就得到经济补救,照常生产生活,解决了所有后顾之忧。

  其二;先期赔付在法律上是可行的。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法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在诉讼阶段由被告举证。这从证据上、程序上确立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原则。但由于受污染农民希望获得赔偿的迫切心理和夜长梦多的担忧,在处理过程中,常常是一路调解,采取“私了”办法。而“私了”十赔九不足,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受污染农民作出无可奈何的让步。通过环保立法程序明确政府先期赔付,等于是给受污染的农民先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官司慢慢打,谁也别想拖着谁。

  其三;先期赔付有利于政府增强环保责任,促进企业治污。在近年来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几乎无一起案件没有环保监管部门失职不作为的影子。我们经常从新闻中看到,“新一轮环保专项行动全面启动”、某地“环保部门加大对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24小时监控企业排污行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电子眼’对重点企业实时在线视屏监控,企业排放污染物的‘一举一动’都将被摄像头记录在案”等等。按说,能引发主要水体和流域大面积死鱼这样危害性极大的污染源,都应当在环保部门的严密监控之下,可是污染事件还是发生了,农民手捧直挺挺的死鱼,哽咽无语!这到底是技术问题,还是责任问题?如果政府先期赔付,经济上的暂付加大了职责和使命上的份量,政府对于不作为的环保部门也可以采取“转移支付”或“责任追偿”的办法加之问责。作为企业,别再指望政府袒护,与农民“私了”了,赶紧从源头治理污染,别再害人。政府的钱不是好出的,查处越彻底,越及时,越准确,越到位,这部分垫出去的钱就越快些回笼,先期赔付机制见证着政府部门查处污染纠纷案件中的效率与智慧。

  先期赔付是一项促进和谐,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好举措。但此法不适用其他社会阶层,只限于农民。如果能够实施,希望从中得益的农民别忘了国家的惠泽,在最终结算时,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的调处,做好多退少补,切莫为做了好事的政府再添难。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 (责任编辑:曾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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