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迎难而上掌握证据检察院大胆尝试积极合作
广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获胜 证据确凿告倒污染企业
| 邓慧玲 |
2009年01月21日09: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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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关于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的新闻近日来占据了广东省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这起因企业污染河流而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最终打赢官司,村民获得了应得的污染赔偿。
当村民们为自己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而拍手称快时,当人们聚焦于这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意义时,广州市海珠区环保局更是深谙其中的开创意义。
作为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此案在全省率先建立起检察、环保部门共同办理环境违法案件的工作机制,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海珠区环保局在加强环境执法的探索之路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缘起:污染河流引发公益诉讼
海珠区石榴岗河曾经是一条清澈的小河,从华洲街土华村穿村而过,2007年9月以后,小河突然变得黑臭逼人,附近居民苦不堪言。
接到群众投诉后,海珠区环保局立即对河流周围的企业展开了排查,一家名为新中兴的洗水厂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
这家洗水厂2007年9月在土华村成立,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
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取证,海珠区环保局发现新中兴洗水厂存在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这家工厂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染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石榴岗河。在开工后的8个多月中,洗水厂平均每天排放40吨污染物,合计排放污水9600吨,使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河流被严重污染。
掌握了洗水厂污水采样的监测数据,以及其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治理费用等分析评估后,2008年7月,海珠区检察院正式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新中兴洗水厂厂主陈忠明违法排污,造成水域污染,要求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
2008年11月13日,广州海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同年1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陈忠明对其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合计费用117289.2元。
从立案到案件最后得到宣判,历时仅4个多月,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以检察机关胜诉而圆满解决。
突破:司法介入严惩违法排污
朱国宏,海珠区环境监察大队长,是一位从事了20多年环境执法工作的老环保。作为一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朱国宏最感慨的就是环境执法难的问题。“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对于违法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只能通过行政处罚来进行处理。”
朱国宏告诉记者,由于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只限于警告、罚款或责令双停,所以如果企业不执行处罚,环保部门也无可奈何,除了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并没有更多有效的办法。
接手新中兴洗水厂一案时,朱国宏萌发了一个想法。他认为,洗水厂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既能让企业承担起赔偿环境损害的责任,又能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打破环境执法手段偏软的困境。
朱国宏的想法与海珠区环保局局长罗可尧的想法不谋而合。“《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条给了我们很大启发,也为我们提供了处理此案的方向性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罗可尧表示。
“是否可以让司法部门介入这起案件,打一场公益诉讼呢?”海珠区环保局有关同志把自己的想法同区检察院商量,探讨双方合作的可能。同时,提出把此案作为加强环境执法的突破口,为以后的环境执法工作开创新的局面。
海珠区环保局的想法得到了检察院的积极回应。然而,摆在双方面前的是一次尝试,更是一次挑战。
在现行体制中,没有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制度,也难以找到明确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由海珠区检察院对环境污染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眼前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参照。而且,由于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取证难、受害人不特定、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等问题,所以很难胜诉。
但是,海珠区环保局很快收到了法院方面传来的消息,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水法》第三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此案受污染的海珠区石榴岗河水属于国家资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就其辖区内洗水厂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
取证:证据确凿告倒污染企业
“充实、确凿的证据是此案胜诉的一个关键。”结案后,罗可尧曾不止一次地感慨。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认为,原告海珠区检察院所提供的证据属实,并且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采信。而只有朱国宏他们知道,为了顺利取得这些证据,他们不知花了功夫,甚至与企业斗智斗勇。
当初,不堪河水恶臭的人们一度聚集到新中兴洗水厂里讨要说法,却遭到工厂的断然否认。不甘心的村民曾四处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洗水厂的排污口。多年的环境监察经验告诉海珠区环保局的环境执法人员,洗水厂的排污口一定被藏起来了。
如何找到排污口呢?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和细致安排后,检察院和环保局的执法人员乔装成客户与老板交谈,要求参观。就在参观的过程中,他们在离水洗厂几百米远的水体中发现一股涌动的黑流。
断定这就是排污口后,如何取证的问题又摆在了朱国宏等人面前。考虑到采样的代表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他们不敢掉以轻心,设法多次前往洗水厂取样。为了防止企业推脱责任,执法人员不仅对工厂总排污口的污水进行采样,而且对工厂污水与工业区污水汇合后的污水也进行了采样。
基本认定了洗水厂的违法排污事实,海珠区环保局又请来广州市环保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污水样做进一步的科学定量分析,以便为诉讼提供翔实有力的证据。
“为了精确测算出污水中各种有害物质的含量,专家们采用了水质模型模拟等办法。”海珠区环保局分管监测工作的副局长李德海介绍说,测算结果表明,新中兴洗水厂所排放的污水中,S S 、CODcr、磷酸盐、色度含量均已超过《水污染排放限值》所规定的标准值,其中,C O D c r 含量超过标准近5倍。
这一结果令人们大吃一惊,但也让朱国宏他们对胜诉充满了信心。“有法律的支持,环保局只要找到充分确凿的证据,就不愁治不了违法排污企业。”这是经验之谈,也是海珠区环保局对自身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思索:加强立法推动环境执法
2008年11月13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四号审判庭座无虚席,不少土华村村民赶来听审。当法院判令被告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环境污染损失费11万多元时,村民们击掌欢呼、兴奋不已,有人激动地流下了泪水。
李德海却认为,此案的意义不只在于维护老百姓的环境权益,也是一种很好的社会宣传。对于守法的企业来说,可以使他们受到鼓励,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于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能起到震慑作用,形成污染必受罚的观念,杜绝侥幸心理。
事实上,环保部门一直在探索解决环境执法手段偏软的方法。近年来,环保部门把加强与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作为破解环境执法难的重要途径,收到了良好成效。但是这种联合执法的做法,往往只出现在大规模环保专项行动中,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和推进能为环境执法开拓一条新的途径。
朱国宏曾对记者说起多年环境执法工作的感受,“国家每一项新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出台,对环境执法都有个很大的促进。”谈到未来,他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期待立法给予环境执法更多的权力和保障。
也正如罗可尧所说,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提倡一种观念,那就是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事,也不是单靠环保部门来解决问题,它同样需要企业的支持、配合以及社会的参与。此次海珠区环保局与检察院的合作,也是依靠社会环境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
当村民们为自己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而拍手称快时,当人们聚焦于这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意义时,广州市海珠区环保局更是深谙其中的开创意义。
作为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此案在全省率先建立起检察、环保部门共同办理环境违法案件的工作机制,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海珠区环保局在加强环境执法的探索之路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缘起:污染河流引发公益诉讼
海珠区石榴岗河曾经是一条清澈的小河,从华洲街土华村穿村而过,2007年9月以后,小河突然变得黑臭逼人,附近居民苦不堪言。
接到群众投诉后,海珠区环保局立即对河流周围的企业展开了排查,一家名为新中兴的洗水厂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
这家洗水厂2007年9月在土华村成立,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
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取证,海珠区环保局发现新中兴洗水厂存在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这家工厂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染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石榴岗河。在开工后的8个多月中,洗水厂平均每天排放40吨污染物,合计排放污水9600吨,使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河流被严重污染。
掌握了洗水厂污水采样的监测数据,以及其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治理费用等分析评估后,2008年7月,海珠区检察院正式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新中兴洗水厂厂主陈忠明违法排污,造成水域污染,要求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
2008年11月13日,广州海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同年1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陈忠明对其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合计费用117289.2元。
从立案到案件最后得到宣判,历时仅4个多月,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以检察机关胜诉而圆满解决。
突破:司法介入严惩违法排污
朱国宏,海珠区环境监察大队长,是一位从事了20多年环境执法工作的老环保。作为一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朱国宏最感慨的就是环境执法难的问题。“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对于违法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只能通过行政处罚来进行处理。”
朱国宏告诉记者,由于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只限于警告、罚款或责令双停,所以如果企业不执行处罚,环保部门也无可奈何,除了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并没有更多有效的办法。
接手新中兴洗水厂一案时,朱国宏萌发了一个想法。他认为,洗水厂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既能让企业承担起赔偿环境损害的责任,又能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打破环境执法手段偏软的困境。
朱国宏的想法与海珠区环保局局长罗可尧的想法不谋而合。“《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条给了我们很大启发,也为我们提供了处理此案的方向性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罗可尧表示。
“是否可以让司法部门介入这起案件,打一场公益诉讼呢?”海珠区环保局有关同志把自己的想法同区检察院商量,探讨双方合作的可能。同时,提出把此案作为加强环境执法的突破口,为以后的环境执法工作开创新的局面。
海珠区环保局的想法得到了检察院的积极回应。然而,摆在双方面前的是一次尝试,更是一次挑战。
在现行体制中,没有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制度,也难以找到明确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由海珠区检察院对环境污染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眼前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参照。而且,由于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取证难、受害人不特定、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等问题,所以很难胜诉。
但是,海珠区环保局很快收到了法院方面传来的消息,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水法》第三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此案受污染的海珠区石榴岗河水属于国家资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就其辖区内洗水厂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
取证:证据确凿告倒污染企业
“充实、确凿的证据是此案胜诉的一个关键。”结案后,罗可尧曾不止一次地感慨。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认为,原告海珠区检察院所提供的证据属实,并且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采信。而只有朱国宏他们知道,为了顺利取得这些证据,他们不知花了功夫,甚至与企业斗智斗勇。
当初,不堪河水恶臭的人们一度聚集到新中兴洗水厂里讨要说法,却遭到工厂的断然否认。不甘心的村民曾四处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洗水厂的排污口。多年的环境监察经验告诉海珠区环保局的环境执法人员,洗水厂的排污口一定被藏起来了。
如何找到排污口呢?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和细致安排后,检察院和环保局的执法人员乔装成客户与老板交谈,要求参观。就在参观的过程中,他们在离水洗厂几百米远的水体中发现一股涌动的黑流。
断定这就是排污口后,如何取证的问题又摆在了朱国宏等人面前。考虑到采样的代表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他们不敢掉以轻心,设法多次前往洗水厂取样。为了防止企业推脱责任,执法人员不仅对工厂总排污口的污水进行采样,而且对工厂污水与工业区污水汇合后的污水也进行了采样。
基本认定了洗水厂的违法排污事实,海珠区环保局又请来广州市环保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污水样做进一步的科学定量分析,以便为诉讼提供翔实有力的证据。
“为了精确测算出污水中各种有害物质的含量,专家们采用了水质模型模拟等办法。”海珠区环保局分管监测工作的副局长李德海介绍说,测算结果表明,新中兴洗水厂所排放的污水中,S S 、CODcr、磷酸盐、色度含量均已超过《水污染排放限值》所规定的标准值,其中,C O D c r 含量超过标准近5倍。
这一结果令人们大吃一惊,但也让朱国宏他们对胜诉充满了信心。“有法律的支持,环保局只要找到充分确凿的证据,就不愁治不了违法排污企业。”这是经验之谈,也是海珠区环保局对自身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思索:加强立法推动环境执法
2008年11月13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四号审判庭座无虚席,不少土华村村民赶来听审。当法院判令被告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环境污染损失费11万多元时,村民们击掌欢呼、兴奋不已,有人激动地流下了泪水。
李德海却认为,此案的意义不只在于维护老百姓的环境权益,也是一种很好的社会宣传。对于守法的企业来说,可以使他们受到鼓励,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于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能起到震慑作用,形成污染必受罚的观念,杜绝侥幸心理。
事实上,环保部门一直在探索解决环境执法手段偏软的方法。近年来,环保部门把加强与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作为破解环境执法难的重要途径,收到了良好成效。但是这种联合执法的做法,往往只出现在大规模环保专项行动中,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和推进能为环境执法开拓一条新的途径。
朱国宏曾对记者说起多年环境执法工作的感受,“国家每一项新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出台,对环境执法都有个很大的促进。”谈到未来,他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期待立法给予环境执法更多的权力和保障。
也正如罗可尧所说,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提倡一种观念,那就是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事,也不是单靠环保部门来解决问题,它同样需要企业的支持、配合以及社会的参与。此次海珠区环保局与检察院的合作,也是依靠社会环境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
(责任编辑:扎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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