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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迈出一大步

——专家评析泰州“天价赔偿”案

本报记者 武卫政
2015年01月24日09:09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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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年底,江苏省泰州市6家企业因违法倾倒废酸,污染长江支流,被法院判决赔偿1.6亿元,用于环境修复。这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起案件给人哪些启示?记者就此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

     

  环保组织胜诉,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记者:首先请您谈谈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总体情况。

  别涛:环境公益诉讼就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今年施行的新的《环境保护法》,特别授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近10年来,经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一直在向前推进。

  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由环保组织作原告、检察院支持起诉,不仅参与主体特殊、诉讼程序完整,而且涉案被告多、判赔金额大,同时探索创新多、借鉴价值高,堪称示范性案例,值得全面总结与重点评析。

  记者:您说此案的参与主体特殊,该如何理解?

  别涛:作为一起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最大亮点在于原告身份的特殊性。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登记成立,针对企业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并索赔成功。本案中环保组织胜诉,必将增强其他地方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信心。

  打赢这类官司,需要司法和技术支持

  记者:有人说,没有泰州市和江苏省两级法院、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原告很难胜诉。您怎么看?

  别涛:这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开放的态度。泰州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对环保理念和社会责任高度认知。一审、二审判决不仅支持了环保组织,同时也教育了企业,增强了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省高级法院院长亲任审判长主审这一案件,对其他地方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泰州市和江苏省两级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分别在一审、二审出庭,旗帜鲜明地发表意见,明确支持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益,传递了环保正能量。

  记者:这起案件涉及水体污染,被告辩称其处置废酸行为与水体污染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庭最后没有支持这一辩护。证明水体污染,需要强有力的证据,环保组织不具备专业权威性,要想打赢类似官司,需要哪些部门的支持?

  别涛:环保组织获得污染损害证据,离不开技术机构和环保行政部门的支持配合。

  本案中,地方环境监测站提供了监测样本数据,环境科学学会提供了评估鉴定性质的技术报告,大学的环境学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环境生态专业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这些做法完全符合环境案件的技术性特点,体现出环境司法的专业性特征,是十分必要的。

  泰兴市、泰州市、江苏省几级环保部门及所属监测机构,都给予原告有力支持,特别是在水质监测和基数认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为其他地方的环保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借鉴。

  记者:此案判决6家被告企业赔偿1.6亿元,用于环境修复。在一审和二审时,双方就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修复费用计算方法是否适当,有过激烈辩论,法庭最后维持一审的赔偿判决。这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别涛:这就说明,环境污染的损害评估必须规范,才能为法庭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污染物质进入环境后,会发生化学、生物等反应和变化,水体和大气的污染既有区域性,也有流动性。环境遭受污染破坏之后,损害评估、修复费用的分析和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环境损害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近年来,环保部一直在组织研究环境损害评估,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损害评估规范和计算方法。本案得以顺利审结,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环境损害评估规范和计算方法的运用。

  违法排污的代价,必须具有威慑性

  记者:1.6亿元的赔偿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是首次。赔偿额度如此巨大,难怪被告一审后不服,提出上诉。您对此有何评价?

  别涛:环境违法,必须付出代价,这一代价必须具有威慑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李克强总理强调,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新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者担责”的基本原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都必须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判令污染环境的责任企业必须赔付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必将对其他违法企业形成很大的威慑。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案的被告不仅赔钱,而且此前部分责任人还承担了刑事责任,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有人说如此追责有点狠,是这样吗?

  别涛:依法治国,是大势;依法治污,则要强势。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对于恶意排污的违法行为,就是要让违法者得到严厉的惩罚。

  环境违法会触犯若干法条,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包括一般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法律制裁手段,才能产生应有的制裁和遏制效果。

  本案中,企业的排污行为被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后,环保部门及时调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14名企业责任人处以徒刑,并处罚金。环保组织起诉后,又判令赔付1.6亿元环境修复资金。这样不仅严惩了违法企业,相信对其他企业也是严厉警示。

  处罚的同时,要引导企业降低环境风险

  记者:此案一审判决后,有人担心化工企业是泰兴的支柱产业,这6家企业都是当地的利税和就业大户,支付巨额赔偿会不会让企业破产倒闭?二审判决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对被告如何履行赔付责任做了具体规定。这么做有什么积极意义?

  别涛:二审判决中,江苏省高级法院不仅确认污染企业应当赔付高额环境修复资金,而且就其具体履行方式做了精心设计:一方面允许企业申请延期一年缴付40%的赔付资金;另一方面在实地踏勘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引导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对产生的副产品和废物循环利用,降低环境风险;同时规定,如果技术改造产生实际效果,可以凭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技改验收意见、技改投入财务报告,在40%额度内抵扣赔付金额。

  这样做,能够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在赔付责任的履行方式上,这一设计实乃法官的神来之笔,其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是积极的,令人赞赏。

  记者:本案产生的巨额赔偿资金,是由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管理和使用吗?

  别涛:新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环保组织不得通过公益诉讼牟取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势必产生赔付资金。本案终审判决规定,赔偿资金主要用于修复直接受到污染的水体环境,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关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环境治理。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昆明市政府曾经发布规章,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方式。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建立这方面的专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赔付资金的管理方式。

     

  案情回放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常隆化工等6家企业违反环保法规,将其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等危险废物总计2.6万吨,以支付每吨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中江公司等企业,偷排到泰州市直通长江干流的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损害,需要进行污染修复。

  本案经环保部门调查后,14名企业责任人被抓获,当地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处二至五年徒刑,并处罚金16万元至41万元。

  此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6家涉案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6家涉案企业赔偿1.6亿余元,用于环境修复。其中4家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2月4日和16日,江苏省高级法院进行了二审的两次庭审,12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法院关于6家企业赔偿数额的判决。


  《 人民日报 》( 2015年01月24日 09 版)

(责编:王千原雪、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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