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二审”

2017年09月29日08:33  来源:湖南日报
 
原标题: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二审”

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二次审议稿加强了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以确保农村群众身体健康。

“我省农村地域广阔,人口较多,饮用水水源分散,水源保护难度大。对此,在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介绍说。

二次审议稿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定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在乡(镇)、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设置肥料堆积场、厕所。

为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力度,二次审议稿明确和细化了污染乡(镇)、村水源的法律责任。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拟由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拟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以及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及设置肥料堆积场、厕所的,拟由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刘文韬)

(责编:贺迎春、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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