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一养殖场私设暗管排猪粪

两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8年02月13日08:4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原标题:两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我不就养了几头猪嘛,有什么污染,你们干嘛要老盯着我啊!”1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马塘镇一家养猪场的经营者徐某,面对环境执法人员有些不服气。但几天后,当他和合伙人刘某收到公安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对他们分别处以11天和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时,顿时傻了眼。

这是近年来如东县首个因养殖污染而移送公安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例。“这个案例告诫所有的畜禽养殖户,进行畜禽养殖发家致富本是一件好事,但在养殖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猪粪便规范收集和处置,猪粪便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河流或农田,更不能通过软管这种方式偷排。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如东县环保局副局长何爱明告诉记者。

2016年3月,徐某购买位于马塘镇马东村十七组的贝得福畜牧养殖场并对养殖用房进行改建,于2017年7月3日开始生猪养殖。

同年7月1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徐某的养猪场一共养殖生猪1200头,如此大的养殖规模未做到猪粪便干湿分离。虽然建有一个大棚生物质发酵床,但未能投入使用,建设的3个小蓄粪池也远远满足不了贮存需求,产生的猪粪被其安装在蓄粪池中的软管和水泵打到旁边田地里,由于抽送粪便过多,田里的豆苗均已枯死。

对于徐某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进行养殖的行为,如东县环保局要求徐某立刻停止生猪养殖,建设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完成后方可继续养殖,同时对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然而这次的处罚对徐某来说似乎无关紧要,他不顾环保局处罚决定的要求,继续饲养生猪。

2017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养殖场,发现其发酵床依然没有投入运行。徐某和合伙人刘某继续用水泵将猪粪抽送到田地里,田地已经全部覆盖养殖粪便,面积约为800平方米,覆盖的养殖粪便的厚度约为30厘米。不仅如此,部分蓄粪池中的粪便仍从溢流口流入农田灌溉渠,顺着农田灌溉渠流入胜利河,在灌溉渠和胜利河交接处的河水呈现黑色。

对于徐某直接向水体排放养殖粪便废弃物和向无防渗漏的田地排放猪粪的行为,如东县环保局实施了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考虑到徐某和合伙人刘某的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且违法情节较为恶劣,环境污染较为严重,依据《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东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立即对徐某和合伙人刘某分别实施了11天和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执法者言

规模化养殖场更应守法治污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方式相较以往发生了巨大变化:规模由小变大,分散变集中,放养变人工养殖,这一系列变化都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环境是否能承载畜禽养殖模式的变化?

如果养殖户一味扩大规模,却没有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就会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上述案例中,养殖场存栏生猪千余头,每天产生大量猪粪便,却没有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而是每天利用软管将猪粪便直排到农田中,通过溢流口或裂隙将猪粪便外流到旁边的胜利河,对环境造成了危害。

此外,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到环保局书面陈述,提出蓄粪池裂隙已封堵,不再直排,造成的农田污染也已修复,希望环保局考虑其整改情况给予减轻处罚。对此,环保部门明确告知其必须立即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将会进行跟踪检查,将会根据其整改情况提交相应的处罚建议提交案审会讨论。

然而,当事人并没有积极履行承诺。当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发现其仍继续用软管向农田直排猪粪便,蓄粪池的裂隙处还在外排猪粪便。为此,环保局立即下达了处罚决定,维持原处罚告知内容,责令立即整改,罚款人民16万元,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给予养殖户应有的惩戒。 (卢意 沈利娟 闫艳南)

(责编:施麟、贺迎春)

环保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