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头文件”到地方性法规 太原建筑垃圾管理有法可依

随意处置建筑垃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05月04日08:4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高岗栓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山西省太原市史上“最严”的地方性法规,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各个环节有哪些硬性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接下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执法严谨高效?对于违反规定者,又将怎样处罚或追责?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时中瑛。

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递增

近年来,随着太原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拆迁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呈逐年递增的态势,给全市环境质量改善带来极大的困扰。

太原市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2017年太原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别是2100万吨、2600万吨、4100万吨,三年时间产生量几乎翻了一倍。

进入今年4月份后,随着天气转暖,太原市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陆续开工。目前,“八河治理”工程正在紧张冲刺,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如火如荼,二青会场馆建设进入高潮,地铁1号线、3号线工程也将启动,园林绿化工程遍地开花,建筑垃圾还将持续增加。如何有效解决这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环境问题,是摆在太原市委、市政府面前的新课题。

乱倒建筑垃圾可罚10万元以下

2016年,太原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渣土管理综合整治办法的通知》,对渣土管理提出了十三项综合整治措施。但该《通知》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于约束力有限,不能适应建筑垃圾管理的客观需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综合利用、法律责任以及实施时间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就建筑垃圾而言,综合利用是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最佳途径。”时中瑛坦言。

《条例》第26条规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第27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

同时,对建筑垃圾乱倾乱倒、沿途抛撒等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内容。《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将根据其违法事实,最高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约束能力有限的红头文件到地方性法律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太原市建筑垃圾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新的里程碑,对解决当前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有关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作为管理部门,对我们的工作有极大的帮助,让我们在管理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时中瑛如是说。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减少建筑垃圾运输中造成的扬尘污染,从4月起,太原市环卫部门联合交警支队建立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全方位实施联动查处、抄牌制度等,不间断展开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据介绍,对路上运行的渣土车辆,以执勤交警查处为主,对源头治理的出土工地,以市容环卫执法为主;每周不少于3次夜间联合查处,集中打击中环路、东峰路等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违规行为。

查处过程中,环卫执法人员一旦发现出土工地使用黑渣土车辆(无牌无证无资质),则采取强制措施停工,并及时通报公安交警部门查扣黑渣土车辆。同时,由市市容环卫执法大队牵头,负责整理出土工地、渣土车辆运行及市、区环卫执法查处情况,每周汇总后及时向市交警支队秩序处、市渣土管理处通报;各有关部门针对查处的违规行为,分别予以处罚。

截至目前,全市已查扣违规渣土车辆9台;责令整改出土工地20余家,强制停工工地4家;转接2319、12345等举报案件40余件,全部予以查处。 

(责编:初梓瑞、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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