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报6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

2018年08月22日16:36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
 

人民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贺迎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浙江近日通报青田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军浪等4人生态环境保护履职不力等6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

1.青田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军浪等4人生态环境保护履职不力问题。2018年3月以来,青田县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运营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持续偷排重金属超标废水,被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特别是3月28日温溪镇政府向温溪环境监察中队反映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西寮坑出水口(2号)的出水呈现黄色等异常情况,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深入开展跟踪调查,没有排查污水排放源,导致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偷排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2018年5月,县环保局温溪监察中队副中队长章琳被免职;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温溪环境监察中队联系片长杨军浪,温溪监察中队监察员朱华、尹若戈受到记过处分。

2.诸暨市陶朱街道红联新村驻村干部傅建明履职不力问题。2016年至2017年初,周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将富阳市相关企业的工业造纸废渣违规运输倾倒至诸暨市陶朱街道红联新村“墩子山”“犬眠山”和文种路边等地块,经初步评估生态损失880余万元。红联新村驻村干部傅建明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倾倒工业垃圾等情况日常巡查不够深入细致,以致未能及时发现红联新村工业垃圾倾倒问题,引发环境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傅建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9月,傅建明受到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副镇长薛方等4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不力问题。2018年1月,南浔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姚昱廷、南浔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双林中队中队长邹敏杰、南浔区和孚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成员(负责环保工作)吴欢在对辖区内的湖州华欣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参与区工作组对该公司的调查过程中,工作疏忽、履职不力,对该公司应急池的检查,未发现和制止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偷排入附近坑塘中,引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2月,和孚镇分管环保工作的副镇长薛方、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姚昱廷、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双林中队中队长邹敏杰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直接责任人吴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江山市贺村镇人大副主席、棠坂溪贺村镇段二级河长毛水芳等2人在“全域剿灭劣V类水体行动”中履职不力问题。在江山市贺村镇“全域剿灭劣V类水体行动”中,棠坂村棠坂中心沟由江山市贺村镇人大副主席毛水芳和棠坂村党支部书记、棠坂中心沟渠长毛益甫负责监管。在日常监管中,毛水芳、毛益甫明知棠坂中心沟存在淤泥堆积、水体浑浊问题,却始终未彻底整改。经组织督促,仍未严格按照监管职责要求整改到位,致使周边村民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毛水芳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5月,毛水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毛益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5.象山县墙头镇墙头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非法围填海问题。2009年12月至2014年1月,象山县墙头镇墙头村经济合作社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杨柳树下43.4余亩海域违规实施围海填海扩建活动,形成围塘用于养殖,并且在养殖围塘东南角建造了污水处理站。2017年9月,墙头村经济合作社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被处行政罚款137.8万余元。墙头镇墙头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张国利、原经济合作社社长徐国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临海市环保局环境保护监测站副站长陈广照等4人违规现场监测采样问题。2017年8月,陈广照和该站工作人员赵富巧、陈宗米、吕宰在负责中央环保督察组向临海市交办的某信访件调查现场监测采样时,工作不实,作风漂浮,没有按照监测采样制度流程操作,发生采样点位错误,导致监测结果无效,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9月,陈广照受到警告处分,赵富巧、陈宗米、吕宰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责编:贺迎春、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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