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8省(区)公开移交案件问责情况

记者 吕望舒

2019年04月23日08:47  来源:中国环境报
 

制图:陈琛 宋祥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四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8月至9月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等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89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8省(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立案审查,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依法依纪开展问责工作,报经省(区)党委、政府研究批准后,形成问责意见,并于4月22日统一对外公开。经调度汇总,8省(区)问责情况如下:

  从问责人数看,8省(区)共问责1035人,其中,厅级干部218人(正厅级干部57人),处级干部571人(正处级干部320人)。分省(区)情况:吉林177人,其中,厅级干部53人,处级干部93人;浙江109人,其中,厅级干部19人,处级干部61人;山东163人,其中,厅级干部29人,处级干部104人;海南135人,其中,厅级干部30人,处级干部56人;四川160人,其中,厅级干部29人,处级干部95人;西藏83人,其中,厅级干部14人,处级干部39人;青海62人,其中,厅级干部16人,处级干部32人;新疆(含兵团)146人(兵团34人),其中,厅级干部28人(兵团3人),处级干部91人(兵团29人)。8省(区)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突出了主要领导责任。

  从问责情形看,被问责人员中,诫勉296人,党纪政务处分773人(次),移送司法2人,其他处理10人。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中,诫勉72人,党纪政务处分155人(次),其他处理1人。总体看,8省(区)在问责工作中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严格细致,实事求是,为压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问责分布看,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61人,地方政府208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84人,国有企业31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员51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国土103人,环保99人,住建78人,水利68人,海洋67人,工信56人,林业50人,发改43人,城管27人,农业17人,质检11人,交通7人,旅游、卫计委等其他部门58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相关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从上述移交问题分析,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占比约44%;涉及违规决策、违法审批等乱作为问题占比约38%;涉及推诿扯皮、导致失职失责的问题占比约15%,其他有关问题占比约3%。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督察整改工作和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的有效手段。吉林等8省(区)党委、政府在通报督察问责情况时均强调,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纪律保障。

(责编:初梓瑞、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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