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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屏障

——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

本报记者  孙秀艳
2021年10月22日05:1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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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发布的《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充分展示了中国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力量的坚定决心和务实行动。白皮书指出:“中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地区、各领域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技术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

  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取得了哪些积极进展,如何为建设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保驾护航?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

  记者:目前我国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秦天宝:我国先后制定修订了50多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涵盖生态系统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等多领域,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立法,可以说已经形成逻辑严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框架。

  比如,在生态保护领域,针对森林、草原、海洋、河湖和湿地等多种类型的生态系统,我国相应出台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行政法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

  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领域,新生效的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

  记者: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制度保障,请介绍一下制度体系建设的情况。

  秦天宝: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框架已基本成形的背景下,系统化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实现生物多样性整体保护的必要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且日趋完善的具体法律制度,如行政许可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等。除上述制度外,我国还形成了许多具备领域特色的专门制度,比如生态保护领域的分区管理制度,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记者: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司法是重要一环,近年来针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有哪些亮点?

  秦天宝:我国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受案范围。2018年3月,我国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在江西建立。同时,我国注重以刑罚手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在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有对损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

  记者: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我国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

  秦天宝: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国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已经依法提起有关湿地、林地以及濒危动植物等生物多样性的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态度。

  这次发布的案例保护对象丰富,既有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也有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还有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涉及生物多样性的3个组成部分,对相关案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记者:您认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未来立法的方向有哪些?

  秦天宝:一是明确生物多样性整体保护的立法目标。既要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相互关系,也要推动生物多样性具体领域的协同保护,实现遗传资源、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全面覆盖。

  二是研究制定一部基础性、政策性、协调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应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为基点立法,注重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内部的有效衔接,形成更具整体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

  三是合理配置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既要推动现有各项制度的均衡发展,也要发挥多元参与的协同作用,追求合作共治的制度目标。


  《 人民日报 》( 2021年10月22日 12 版)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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