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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績效同類最高,入選企業政策支持

領跑者,跑出環保新標杆(熱點解讀)

本報記者  李麗輝  孫秀艷
2015年07月03日08:4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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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日前由財政部等四部委印發。環保“領跑者”制度,對環境管理模式有哪些創新?“領跑者”對保護生態環境,倡導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將起什麼作用?

     

  7月2日,記者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和環保部發布通知,出台《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

  制定環保“領跑者”指標,發布環保“領跑者”名單,並對環保“領跑者”給予適當政策激勵,目的在於引導全社會向“標杆”看齊,推動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向更高水平邁進。

  每年遴選和發布一次,相關工作將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

  “環保‘領跑者’,是指在同類可比范圍內環境績效最高的產品。也就是說,這些產品在環境保護和治理環境污染方面,成績和效果是最好的。”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對於激發市場主體節能減排內生動力,促進環境績效持續改善,加快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有這樣的正向激勵,對企業來說太及時了。可以說,這個制度是環保綜合施治的一項變革性舉措。”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表示,在霧霾等環境問題的關注度日益增高的大背景下,對約束制度的強化越來越多,比如新環保法中一系列新的剛性手段,還有淘汰落后產能等政策。如今,與之相對應的正向激勵制度出台,這對企業減污提效都有很好的促進作用,而且也肯定能促進環境質量的提升。

  根據實施方案,建立環保“領跑者”制度,以企業自願為前提。環保“領跑者”遴選和發布每年一次,相關工作將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具體的工作流程是: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部門分工,有關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環保“領跑者”產品名錄,並將相關具體要求在公眾媒體上公開。相關企業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自願申報,通過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方式確定環保“領跑者”名單。

  環保“領跑者”標志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征集、設計,按程序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入圍產品的生產企業,可在產品明顯位置或包裝上使用環保“領跑者”標志,在品牌宣傳、產品營銷中使用環保“領跑者”標志。嚴禁偽造、冒用環保“領跑者”標志,以及利用環保“領跑者”標志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領跑者”須是環境績效領先產品,相關指標動態更新

  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產品范圍和標准如何確定?

  與聚焦污染物治理的思路不同,領跑者制度激勵企業從源頭上削減污染物,成為環境績效的“領跑者”。方案明確,主要是面向大氣、水體、固體廢棄物及噪聲污染源頭削減,選擇那些使用量大,減排潛力大,產品及環境標准完善,環境友好替代技術成熟的產品,然后逐步擴展到其他產品。具體要求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產品環保水平須達到《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標准,且為同類型可比產品中環境績效領先的產品。

  ——推行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注重產品環境友好設計,採用高效的清潔生產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清潔生產水平,全生命周期污染排放較低。

  ——產品為量產的定型產品,性能優良,達到產品質量標准要求,近一年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該品牌產品無不合格。

  ——生產企業為中國大陸境內合法的獨立法人,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承諾“領跑者”產品在主流銷售渠道正常供貨。

  “大氣污染我們抓脫硫脫硝,抓機動車污染防治﹔水污染我們建污水處理廠,這其實都是末端治理的思路,也就是產生污染再治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整個環境治理進程。”駱建華認為,“領跑者”制度強調源頭控制,就是生產中就要少排污染物。以電廠為例,按照“領跑者”的思路,企業可以選擇新技術來大幅削減污染物,比如近零排放等等,這符合科學的環境管理理念。

  “環保‘領跑者’指標以及現有環保標准實行動態更新,也是制度的一大亮點。” 駱建華說,企業經過遴選成為“領跑者”,就會有一招鮮吃遍天的感覺,甚至不思進取。但是“領跑”應該是個動態概念,根據行業環保狀況、清潔生產技術發展、市場環保水平變化等情況更新,將環保“領跑者”指標與現有的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以及相關產品質量標准相銜接,可以更好地帶動現有環保標准適時提升。

  環境管理模式將向“底線約束”與“先進帶動”並重轉變

  “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給予環保‘領跑者’榮譽獎勵和適當政策支持,為環保‘領跑者’創造更好的市場空間。”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環保“領跑者”制度,通過表彰先進、政策鼓勵的方式樹立先進典型,引導全社會向環保“領跑者”學習,有利於推動環境管理模式從“底線約束”,向“底線約束”與“先進帶動”並重轉變。

  駱建華認為,過去我們也有一些激勵制度,比如“環境友好企業”“環境標識產品”等已有較長歷史,但作用稍顯平淡,“由於缺乏宏觀部門介入,這些措施作用有限,‘領跑者’制度明確規定了相關部門的職責所在,應該是全方位立體的推廣,其影響力不言而喻”。

  駱建華建議,“領跑者”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應該注意幾個關系:

  一是環保性與經濟性的關系,“我們對一些行業的超低排放一直持保留態度,因為這可能導致成本大量增加。不能唯環保,好技術要有推廣價值,不能太貴。”

  其二,要注意處理政府引導與市場驅動的關系。“領跑者”制度有極強的政府導向,遴選出的“領跑者”不一定是市場的選擇。政府以補貼等形式予以激勵,雖然有利於提高企業創新的積極性,但的確不是市場的手段。因而,更需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第三,要處理好短期領先與長期創新的關系。駱建華認為,制度中規定每年的遴選與公示不該是新增,而是更新。

  此外,還應注意“胡蘿卜”與“大棒”的關系。“我們已經有很多‘大棒’,必要但是否有效應該考量,與約束性措施相比,對企業做環保的激勵制度還是太少了。”駱建華認為,企業自己不斷加壓做環保肯定會增加成本,在綠色選擇還沒有成氣候的時候,其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並不強。企業既要做環保也要活下去,所以適當的環境經濟政策是必須的。

  “領跑者”不僅有榮譽,也有實惠,評選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備受社會關注。駱建華表示,雖然制度設計中有第三方、公示等環節,但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這需要建立嚴密的運作機制和嚴厲的問責制度,一旦發現造假等問題,不僅收回稱號,還要嚴厲處罰,讓企業不敢冒險。


  《 人民日報 》( 2015年07月03日 14 版)

(責編:蔣琪、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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