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一村民暴雨中死亡 親屬申請理賠遇阻

“暴雨中意外死亡”能否獲得自然災害險賠償

林智仁

2017年08月18日08:05  來源:中國青年報
 

  由於無法明確致死原因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吳炳紅的家屬在申請“自然災害公共責任保險”理賠時陷入了困境。

  今年6月2日,福建省南安市向陽鄉出現大暴雨天氣,該鄉杏田村村民吳炳紅在當天上午前往山裡放牛后便與家人失去聯系。6月18日,他的尸體在隔壁鄉鎮的水庫中被發現。

  經當地刑警中隊確認,吳炳紅為意外死亡。后經南安市公安局法醫檢驗,由於尸體高度腐敗,不具備作進一步檢驗的條件,派出所在最終出示的情況說明中寫道“死因不明”。

暴雨天意外死亡

  今年44歲的吳炳紅在家務農,以放牛為生。幾年前與妻子離婚,沒有子女,平常與82歲的老母親一起生活。

  6月2日上午7時左右,為了尋找前幾天走失的牛,吳炳紅獨自步行前往離家約30分鐘路程的山溝裡。眼看著雨越下越大,經常與吳炳紅結伴放牛的村民吳金榜在上午7時30分給吳炳紅打了電話,一方面請他幫忙把自家的牛綁在一起,避免走散,一方面讓他下雨天早點回家。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南安市氣象局了解到,根據氣象觀測站數據,6月2日當天,向陽鄉日雨量大於或等於100毫米,達到大暴雨天氣。

  “他和我說還在放牛地附近。牛崽已經找到了,但母牛還沒找到。”吳金榜告訴記者,他當時特意提醒吳炳紅如果雨下得太大,過溪時一定小心,吳炳紅也滿口答應。

  但當天上午10時,吳炳紅的哥哥吳成材發現弟弟沒有回來,幾番聯系無果后,他選擇向南安市公安局向陽派出所報警,請求幫忙尋找。

  記者在該派出所提供的報警回執中看到,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和所裡領導匯報並出警了解情況,於當晚通知了村委領導以及向陽鄉政府值班領導。

  6月3日,向陽鄉政府和杏田村委會等相關單位組織人員尋找吳炳紅,均未發現其蹤跡。

  6月18日,緊鄰向陽鄉的九都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稱在該鎮山美水庫和安村高坪水域有一具浮尸。九都派出所民警與向陽派出所民警共同到吳炳紅家裡採集他母親和大哥的血樣進行DNA比對,最后証實尸體為吳炳紅本人。后經當地刑警中隊確認,吳炳紅為意外死亡。

  7月6日,吳炳紅的尸體在南安市殯儀館進行火化。

或可申請“自然災害公共責任險”理賠

  在處理吳炳紅善后事宜的過程中,他的侄子吳文鋒得知或許可以申請最高10萬元的“自然災害公共責任險”理賠。

  作為惠民措施之一,泉州市政府從2007年開始就為全市群眾投保自然災害公眾責任險。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泉州市轄區范圍內,因暴風、暴雨、崖崩、雷擊、洪水、龍卷風、台風(熱帶風暴)、海嘯、泥石流、突發性滑坡、冰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飛行物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損失的,均可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每人最高可獲保障金額人民幣10萬元。

  “泉州地處沿海地區,每年容易遭受台風、暴雨等自然災害的襲擊。政府這麼做的目的就是進一步增強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減少受災群眾的直接財產損失。”泉州市民政局一名負責人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該保險已全面覆蓋整個大泉州,含鯉城、豐澤、洛江、泉港4個區,晉江、石獅、南安3個縣級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4個縣,具體經費由市、縣兩級民政局、財政局承辦,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承保。投保費用全由政府部門埋單,群眾不花一分錢即可獲保。

申請理賠遇阻

  然而,在吳文鋒帶著材料找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遇到了難題。

  保險公司稱,需要一份由當地鄉政府民政辦和村委會出具的事故報告。但是,吳炳紅家屬和鄉政府雙方對遇難者的致死原因和事故發生過程產生了分歧。

  吳文鋒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吳炳紅當時放牛的位置地勢平坦,他本人又相當熟悉地形情況,而且此前還有朋友電話提醒他要注意安全。加上從放牛的地方到尸體被發現的下游水域根本沒有正常道路行走,他隻有過溪一個選擇。所以,唯一的可能就是因為當時雨勢過大,大水直接把正在過溪的吳炳紅沖走了,不會有其他原因。”

  因此,吳文鋒希望鄉政府能在寫有“吳炳紅是在過溪時被山洪沖走導致意外死亡”的事故說明上蓋章並附上“同意上報”。

  不過鄉政府對此提出了不同看法。該鄉黨委組織委員陳國權認為,目前的現有証據隻能說明吳炳紅的死亡是個意外,但並非一定是被山洪沖走導致的。“吳炳紅的確有可能因為被山洪沖走而死,但也有其他可能性,比如,由於個人失足跌倒發生了不測,然后被沖到下游。所以警方出具的証明也是‘死因不明’。”

  陳國權表示,基於以上考慮,鄉政府希望能把事故說明改成“吳炳紅在暴雨中意外死亡”。

  不同表述帶來的理賠結果有很大差異。

  “該保險的投保范圍為暴雨、暴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帶來的傷亡損失,隻有証明遇難者的致死原因是這些條件才能獲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的一名業務員告訴記者,“在過溪時被山洪沖走導致意外死亡”說明遇難原因是自然災害,可以理賠﹔但“在暴雨中意外死亡”的表述意味著遇難者的致死原因並不明確,既有可能是自然災害,也有可能是個人主觀失誤所致,不完全符合該保險的理賠條件,因而不一定能夠獲得賠償。

  “但如果不是因為暴雨天氣,就算吳炳紅自己跌倒失足在先,也不會導致死亡。”吳文鋒對保險公司的說法提出質疑。

  他認為,當時根本不會有人能目擊整個過程,而政府為村民投保的初衷就在於減少自然災害帶來的損失,如今吳炳紅不管致死原因如何,他的確是在暴雨天氣意外死亡了,為什麼就不能獲賠呢?

  陳國權也表示,鑒於吳炳紅有智力殘疾,此前已被政府納入低保戶,加上保險受益人也是82歲的老母親,鄉政府會給予其家屬1000元的補助,同時積極對接民政部門,並與保險公司協調爭取理賠。

(責編:初梓瑞、李昉)

環保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