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費改稅的意義何在

2017年12月07日08:39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水資源費改稅的意義何在

  2016年7月1日,地下水超採嚴重的河北省試點開征水資源稅,一年多來效果明顯,不僅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抑制了地下水超採,倒逼高耗水企業節水,而且,改革試點總體沒有增加一般工商業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在此基礎之上,水資源稅迎來首次擴圍,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發布的《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從本月開始,北京、天津、山西等9個省區市將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資源稅,顧名思義就是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稅種,其主要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促進資源節約使用。在眾多自然資源中,水資源又是嚴重短缺的,據統計,我國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2.8萬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同時,浪費和污染問題也不可小覷。在過去,體現水資源稀缺性的主要經濟杠杆之一就是水資源費,但在其征收中存在征收機制不完善、使用不規范的問題,特別是征收標准偏低,對工業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制約有限,產生一些高耗水、高污染大戶。“費改稅”則是將其納入財稅制度,利用好杠杆調節的作用。根據《辦法》,地下水稅額高於地表水,超採區高於非超採區,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既體現了民生溫度,又考慮到不同行業和地域的差別,有利於進一步遏制不合理的用水現象。

  “加快資源稅改革”是完善稅收制度,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主要工作之一。相比起“稅”,“費”的特點是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過程容易混亂。以水資源費為例,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價格、審計和上級水行政部門監督,而其用途主要是水資源管理的基礎工作以及人員工資發放,地方水利部門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並不清晰。而水資源稅的特點是收支分離、權責清晰,不僅體現在形式上,還體現在實際運行中。根據相關辦法,水資源收入全部歸屬試點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這就讓人看到一種可能,面對水資源短缺及龐大治污費用,水資源稅更有可能解決其巨大的資金缺口。同時,水資源稅的建立,使水資源收入進入政府間財政關系的范疇,可以有效化解目前相對復雜的各種羈絆。

  此外,水資源費改稅更大意義體現在我國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決心。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說:“征收水資源稅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組織多少財政收入,去年9個省水資源費收入133億元,增加收入的意義並不大,但生態意義、綠色意義很大。”自然資源關乎國計民生、生態安全,隻有實施最嚴格的資源管理制度,才能促進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2010年,我國率先在新疆開展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啟動了對資源稅的全面改革。過去6年中,資源稅的改革范圍逐步擴大,改革品目不斷增加,油氣資源稅擴至全國,煤炭資源稅也全面實施。在全面對礦產資源等不可再生資源征稅基礎上,又將改革目標投向水資源,而河北經驗的成功,以及此次試點擴圍,都是在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稅制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從根本上都是為了推進生態環境保護。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水資源費改稅,不僅有利於理順水資源稅費關系,健全地方稅收體系,而且能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全社會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氛圍和環境。  (扶 青)

(責編:賀迎春、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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