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私利,將無証收來的廢舊鉛蓄電池中的鉛酸液隨意傾倒,污染環境。近日,劉某等5人被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了刑罰。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劉某、張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回收廢舊鉛蓄電池,並將廢舊電池中的電解液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隨意傾倒至南通市通州區二甲鎮住所附近的土地或下水道中。
2017年6月17日,公安機關分別查獲了劉某、張某等人回收的廢舊鉛蓄電池636隻、124隻不等。經南通市通州區環保局檢測,5名被告人所傾倒的鉛酸廢液均含鉛,且鉛指標測定值均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3倍以上,其中劉某及張某傾倒地點的土壤中亦含鉛,且鉛測定值超過《土壤環境質量標准》規定的總鉛排放限值的3倍以上。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康某等5人違反法律規定,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分別判處劉某、張某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顧某、徐某、戴某單處罰金1萬元。一審判決后,5名被告人均息訴服判,並表示決不再犯。(韓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