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宣判一起污染環境案 業主無証經營危廢獲刑罰

2018年05月11日08:50  來源:中國環境報
 
原標題:南陽宣判一起污染環境案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一起環境污染案。某私營業主黃某健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黃某健自2017年6月起,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私自在南陽市臥龍區潦河鎮廟坡村黃家庄一村民庄稼地裡建設一廢鉛蓄電池冶煉廠,雇佣水某等8名工人,從外地購進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拆解熔化,提取鉛錠銷售牟利。

  由於環保設施不配套,廢氣、廢水直排,致使當地水源和生態環境遭到嚴重污染和破壞,受害群眾紛紛投訴。

  2017年8月21日,南陽市公安局新華分局配合市環保局聯合執法,在該廠區查獲遺留的廢鉛蓄電池107.94噸、廢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37.76噸、廢鉛蓄電池外殼8.1噸、再生過程中集塵裝置收集的鉛塵25.32噸、粗鉛精煉過程中產生的浮渣23.66噸,冶煉成品鉛錠21.84噸,以上危險廢物共計224.62噸。

  經南陽市環境監測站取樣監測,該廠金屬熔煉爐廢氣二氧化硫嚴重超過國家《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排放標准》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5.88倍﹔廢鉛蓄電池拆解車間排口廢水中呈強酸性﹔對比《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排放標准》水污染物排放值超過近10倍。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黃某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非法經營的工廠現已停產。

  2018年5月7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健的上述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健犯污染環境罪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人黃某健表示認罪悔罪,積極繳納罰金,並經司法機關調查,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綜合考慮被告人黃某健的犯罪性質、犯罪后果、認罪態度、社會危害性、繳納罰金等量刑情節,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黃某健表示服判,不上訴。 (曾慶朝 張慶燕)

(責編:施麟、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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