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河長制必須持之以恆

全國政協委員 陳小平

2018年05月30日08:2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落實河長制必須持之以恆(建言)

水是生命之源、生態之基、生產之要。江河湖泊作為水資源的重要載體,具有不可替代的資源功能、生態功能和經濟功能。我國江河湖泊眾多,水系發達,這既是自然賦予我們的寶貴財富,同時也使得河湖保護成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戰略高度,重視解決治水興水問題,針對我國國情水情,特別是當前我國水安全呈現出新老問題相互交織的嚴峻形勢,作出了全面推行“河(湖)長制”這一重大決策和頂層設計。

2016年以來,隨著河(湖)長制這一重大制度創新的“落地生根”,其環境治理作用和生態功能價值日益明顯,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美好畫卷開始在神州大地鋪展開來。但是在深入調研中,我們也注意到河(湖)長制在落實層面仍有不少薄弱環節:責任落實還不夠到位,“挂名”河(湖)長現象依然存在﹔工作機制統籌協調不夠有力,部分市縣河長辦和治水辦合署不合力,同一流域河長聯系單位不統一,弱化上下聯動治理效能﹔河(湖)長考核和問責的操作規范還不夠科學,考核機制設計與標准的操作性有待細化和增強﹔經費保障還不夠有力,不同行業和部門的治水資金有待進一步整合。

全面落實河(湖)長制必須持之以恆、堅持不懈、善作善成。為此建議:

成立河(湖)長制工作機構,明確機構職責。河(湖)長制涵蓋了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和執法監管等眾多任務,涉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多個部門,各項工作綜合性強、跨部門統籌協調要求高。應成立河(湖)長制工作機構,明確機構承擔的職責,建立健全河(湖)長會議、信息共享、工作督察等制度。

加快推進河長制立法。科學設置河(湖)長責、權、利,規范河(湖)長設置及其職責、河(湖)長履職與部門執法的聯動機制、河(湖)長履職與公眾參與的聯動機制及河長的考核和問責機制,多途徑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推進依法治水和“河(湖)長制”制度規范化,確保河(湖)長制穩步推進、常態長效。

加強對各地落實河(湖)長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河(湖)長制落實情況作為環保督察的重要內容,開展專項督察,推動各級黨委政府進一步深化認識,加強領導,切實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真正形成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江河湖庫管理保護機制。對落實不到位的,嚴肅追究河(湖)長的責任。

加大投入力度,統籌高效運用各領域治水資金。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正處在起步階段,中央財政資金要加大投入力度。河(湖)長制的落實涉及部門眾多,各地區工作進展尚不均衡,項目立項、工程建設、資金投入需統一協調、系統推進。應認真統籌治水資金,對各行業、各部門分散投入的治水資金進行綜合梳理,集中整合、高效運用,保証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更加有序有效。

《 人民日報 》( 2018年05月30日 20 版)

(責編:施麟、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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