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落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2018年08月23日20:08  來源:中國環境報
 

一些地方黨政領導為了政績,重發展而輕保護,充當企業違法排污的保護傘,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實施造成較大阻礙,一些地方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立案難、舉証難、鑒定難等問題。

◆宋亞麗 陳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隻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近年來,我國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實踐方面也取得了一定進展,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眾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亟待進一步解決。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確定北京、內蒙古、山東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開展為期兩年的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7月2日印發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

2017年6月,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現行的環境公益訴訟方式包括兩種類型:一是有關社會組織“對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二是由人民檢察院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職權或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2014年以來,相關部門相繼印發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損害調查》等,初步構建了我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為環境公益訴訟過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明確了技術方法。

2018年6月,司法部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組織制定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進一步規定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的程序、評分標准、專業能力要求、實驗室和儀器設備配置要求等。

環境公益訴訟實踐有待推進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受理社會組織和試點地區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一審案件189件、審結73件,受理二審案件11件,全部審結。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重視程度正在逐步提升。但是在落實公益訴訟制度方面,個別地方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可能受到“司法地方化”的影響。一些地方黨政領導為了政績,重發展而輕保護,充當企業違法排污的保護傘,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實施造成較大阻礙,一些地方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立案難、舉証難、鑒定難等問題。

二是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力量不足。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制度的確立,有利於查清污染的損害程度,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出准確判斷,使判決有據可依。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具有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很少,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的市場需求。

下一步,要針對遇到的問題,加強理論研究,積極推動實踐,讓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發揮更大作用。

作者單位:宋亞麗,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陳安,湖北省宜昌市環境保護研究所 

(責編:初梓瑞、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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