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全省390名被告人因污染環境獲刑

2018年12月06日08:25  來源:中國環境報
 
原標題:390名被告人因污染環境獲刑

“江蘇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加大了對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制裁力度,以最嚴格的司法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記者近日了解到,截至11月13日,江蘇全省法院今年共受理污染環境罪刑事案件290件,審結195件,390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判處罰金總額達2013.52萬元。

未配套治污設施排污

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結的被告誠道公司及被告人楊某某、張某達、張某峰污染環境一案中,周某為被告單位誠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對外業務,楊某某負責公司生產及日常管理事務。

誠道公司自2013年左右投入生產,至案發時未建設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在被告人楊某某、張某達、張某峰,均明知誠道公司生產中產生的沉澱殘渣和廢液不能隨意處置的情況下,被告人張某達於2018年2月5日,將沉澱殘渣和廢液倒入沖洗車間下水道,並用水沖洗下水道口附近殘留物。

被告人張某峰得知上述情況后,決定並安排被告人張某達繼續洗刷沖洗殘留物。次日,被告人張某峰將這一情況向被告人楊某某報告。被告人楊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得知上述情況后,仍指使被告人張某峰等人繼續沖洗殘留物,致使沉澱殘渣和廢液通過公司廠區北牆處窨井排放至東北側小河內。

經監測,上述行為排放的有毒物質中,鎳、總鉻指標遠遠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所規定的限值,嚴重污染環境。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達、張某峰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被告單位誠道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某某為了單位利益,明知行為人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刑,對三名被告人均判處實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

為牟利異地傾倒污泥

2016年年底,為了牟利,被告人陳某某伙同被告人陶某某等人,找到江蘇省大地環境修復公司協商處置污泥,並向對方提供了偽造的蓋有宜興市張渚鎮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辦公室印章的兩份接收函及相關資質証明材料等。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間,被告人陶某某在接到江蘇省大地環境修復公司通知其拖運污泥后,即通知被告人陳某某前往拖運。被告人陳某某聯系船舶,先后三次從太倉萬安村將3710.88噸污染物運至張渚鎮。

因污泥水分含量大等原因,被告人陳某某與陶某某等人商量后,即由被告人陳某某聯系安排,將其中約3100噸污泥,傾倒堆放在張渚鎮白洪山碼頭的泥土地上干化,且未採取任何防雨淋、防滲漏、防散失的措施,污染了當地環境。

2017年3月7日,上述行為被群眾舉報后查獲。經鑒定,張渚鎮白洪山碼頭的固體廢物含有滅蟻靈、鎳、砷等污染物,屬於有毒物質﹔環境污染損害費用共計6612937.5元。

這起案件經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理,最終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3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陶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3萬元。

手工作坊非法處置危廢

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結的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犯污染環境罪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於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間,在如皋市石庄鎮楊庄村1組其二人經營的如皋市李二廢品收購站內,將收購的廢機油桶加水后粉碎再予以銷售,且將粉碎過程中產生的含油廢水及廢液排放至廢品收購站南側、北側的坑池、廢井中。

經如皋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如皋市李二廢品收購站場內北側滲坑廢水所測指標中,化學需氧量、石油類、總磷測定值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表4一級標准23.7倍、237倍、12.6倍﹔場內北側滲井廢水所測指標中,化學需氧量、總磷測定值分別超過上述標准133倍、16.6倍。

經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鑒定,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排放到如皋市李二廢品收購站內4#坑池內的含油廢液屬於危險廢物,排放到1#坑池、2#廢井、3#坑池內的含油廢水及廢液屬於有毒物質。

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被告人楊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

同時,法院還禁止被告人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活動﹔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於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對被污染的土壤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如不能修復,共同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03500元。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共同連帶支付環境損害評估費用14.8萬元。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於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共同繳納污染處置費用29505元。

拆解廢舊電池污染環境

吳某某、周某某、鄧某(另案處理)、陳某某、朱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收購廢舊電瓶,並雇佣被告人徐某、韓某某等人在阜寧縣陳梁鎮許灣村許灣小學舊校區、阜寧縣新溝鎮工業園一廠房內,從廢舊電瓶中提煉鉛及鉛灰﹔雇佣被告人周某某負責拆解廢舊電瓶、收發貨等。

2017年2月~7月,被告人吳某某等人共收購廢舊電瓶2700余噸,銷售鉛1700余噸、鉛灰77噸、爐渣48噸,銷售金額達2600余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等明知吳某某等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分別向吳某某等人出售廢舊電瓶600余噸、170余噸。

經檢測,被告人吳某某等人收購廢舊電瓶提煉鉛,對土壤、水等外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

這是一起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挂牌督辦案件,由東台市人民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定吳某某等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均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9名被告人均判處了實刑。(見習記者韓東良 通訊員嚴明)

(責編:施麟、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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