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民俗與環境保護之間如何找平衡

2019年02月19日08:35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傳統民俗與環境保護之間如何找平衡

今年春節假期,家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王惠總算是睡了幾天安穩覺。

“以前過年的時候,從大年三十晚上到初一早晨,鞭炮聲會一直響個不停,要麼睡不著,要麼被嚇醒。今年感覺安靜了很多。”王惠說。

近年來,關於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越來越嚴,多地對禁放煙花爆竹進行了專門立法,哈爾濱市就是其中之一。《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500元罰款。

“這樣的規定很及時,也很管用,我是有切身體會的。”王惠笑著說。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教授胡靜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是我國的傳統民俗習慣,但確實也帶來了擾民、環境污染、安全等問題,完全禁止和放任不管都不可取。

“建議各地根據當地情況進行立法,在環境保護和尊重民俗之間實現平衡。需要強調的是,在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時,應當以教育、罰款為主,慎用行政拘留這樣的限制人身自由類的處罰。”胡靜說。

400多個城市立法禁放

與2018年一樣,北京市委、市政府的“禁放煙花爆竹”提醒短信在春節前如約而至。2019年2月3日,北京市委、市政府發送短信提醒公眾:請自覺遵守禁放規定,不在五環路以內及其他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

兩年前,北京市委、市政府的短信提醒還是“限放”。2017年1月2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發送短信進行提醒,五環路內除夕至初一全天、初二至十五7時至24時可燃放煙花爆竹,其余時段禁放。

2005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將北京市劃分為禁放區、限放區、准放區進行分類控制,並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煙花爆竹。2017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對這一規定進行修改,明確規定,北京市五環路以內(含五環路)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對於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同樣經歷“由限到禁”的還有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從1994年起,哈爾濱市先后經歷了煙花爆竹的禁放、限放等幾個立法過程。近幾年,有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建議,頻繁出現在哈爾濱市兩會上。例如,哈爾濱市人大代表李繼紅認為,燃放煙花爆竹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環境污染、資源浪費等弊端,建議立法禁止。

2018年12月1日起,《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施行,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立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方面,除了北京、哈爾濱這樣的“由限到禁”的城市,還有很多“一步到位”的城市。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已有400余個城市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沒必要“一刀切”加以禁止

“燃放煙花爆竹可以烘托氣氛,喚起傳統記憶,有文化方面的價值。但與此同時,污染空氣、擾民等問題同樣不容忽視。事實上,對於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已經經歷了幾次‘禁止、放開、禁止’的循環,隨著近幾年各地對於空氣質量的重視,禁止燃放的政策再次回歸。”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翟新輝說。

2003年12月,山東省青島市率先對原有的煙花爆竹“禁放”政策作出修改,明確規定在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2004年,北京市改“禁”為“限”。到2006年底,全國有200多個城市對燃放煙花爆竹實行了“禁改限”。

正如翟新輝所說,燃放煙花爆竹屢禁不止的背后,是傳統民俗與空氣質量的一場較量。

一方面,人們把燃放煙花爆竹視為春節習俗的一部分,與春聯、年畫等元素一起構成了春節的濃厚氛圍。

另一方面,燃放煙花爆竹被視為加重大氣污染的“幫凶”。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的監測數據顯示,在2月4日(除夕)18時至2月5日(春節)10時煙花爆竹集中燃放階段,河南全省空氣質量急劇惡化,PM10、PM2.5平均濃度分別較2018年春節升高34微克/立方米和12微克/立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多地禁放煙花爆竹,不再是單純的政策回歸,而是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進行明確。

胡靜認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沒必要“一刀切”地進行禁止,可以採取“限定燃放時間和區域”的做法。從各地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來看,採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比較多,全面禁止的比較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建偉同樣認為,應在充分尊重民俗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聽取民意,並且盡可能地保護民俗,限時限區域地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禁放不能搞“一刀切”,要採取步步為營、循序漸進的模式才能逐步改變公眾的習俗。

“禁止燃放鞭炮一定程度對減少或者緩解污染具有效果,但對於擁有幾千年悠久文化的中華民族而言,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本身就是一項重要的傳統習俗。因此,立法的關鍵是把握平衡點,譬如,對於污染嚴重、人流多易發生交通事故等區域可以禁止燃放,或者劃定特殊區域燃放、一定程度使用無污染較安全的電子鞭炮等。”南華大學經濟管理與法學學院副教授歐陽愛輝說。

立法要傾聽民眾心聲

在河北省邯鄲市做生意的李超,在以往初五開門的時候,都要在門口放鞭炮來“迎財神”。

“聽說今年加大了處罰力度,有人因為燃放煙花爆竹被行政拘留,圖片和視頻在微信群裡都傳開了,不敢放了。”李超說。

煙花爆竹禁放首日,沈陽警方依法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66起﹔春節以來,山東省濰坊市公安機關已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875起890人……記者在網上搜索“燃放煙花爆竹”后發現,因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而遭到處罰的新聞數不勝數。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城市加入到立法禁放煙花爆竹的大軍中。胡靜認為,立法和執法的過程中,對於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應當分情況對待,不必過於嚴厲。

“對於勸阻后改正的,應當免於處罰,如果不聽勸阻繼續燃放煙花爆竹,可以作出處罰。在處罰方式上,應當以教育和罰款為主,除非情節特別惡劣,否則不建議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胡靜說。

專家認為,在通過立法的方式改變習俗時,必須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必須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對傳統和習慣的規制,應遵循民主和法治的原則。一方面充分征詢當地居民意見,另一方面各種禁令出台必須遵循法治原則、避免越權,特別注意避免簡單粗暴執法,可考慮分地區、分時段禁止,並多做宣傳解釋工作。”翟新輝說。

歐陽愛輝認為,各地立法對春節期間過度燃放鞭炮現象進行治理,本身符合法治中國建設的需要。但這種立法必須合乎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即依法行政與合理行政。

“在立法之前,應當吸引公眾廣泛參與,傾聽民眾心聲,體現立法民主性和科學性,而不能簡單一蹴而就。在立法中,對鞭炮的禁止燃放應建立在正當考慮基礎上,禁止性規定必須公平、適度、合乎情理並具備可行性。對於不需要禁止燃放或者不完全需要禁止燃放的,沒必要過分限制,否則不但起不到相應效果還易遭受民眾抵制,而且也是對行政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歐陽愛輝說。(記者蒲曉磊)

(責編:施麟、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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