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在靖江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審進行公開宣判涉案金額近千萬元的長江流域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該案系國家有關部門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以來,發生在長江流域的全國首例從捕撈、收購到販賣實施“全鏈條”打擊的一宗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採用隱蔽方式逃避打擊
江蘇靖江位於長江下游,擁有50余公裡長的江岸線。
近年來,由於過度捕撈、水環境改變等因素影響,鰻魚產量呈逐年下降趨勢。同時鰻魚人工繁殖培育技術存在瓶頸,導致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一路走高。素有“軟黃金”之稱的鰻魚苗更成了非法交易的“緊俏商品”。
盡管國家相關部門嚴令捕撈鰻魚苗等魚種幼苗,特別要求在禁漁期內,嚴禁捕撈所有魚類等水產品。但面對利誘,一些漁民和從事漁業經營的人員仍然鋌而走險,實施非法捕撈行為。
同時為規避執法部門的打擊,非法捕販長江鰻魚苗的不法分子,一改以往漁船停靠碼頭現場交易的作法,轉而採用專人上門收購的隱蔽交易方式。
為有效打擊非法捕撈鰻魚苗等行為,保護長江水域水產資源和生態環境,2018年上半年,江蘇省靖江市警方組織100余名民警兵,兵分多路,實施統一抓捕行動,搗毀了該起特大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的團伙。
涉案53人被判處刑罰或罰金
1月21日,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在靖江市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了此案。3月11日下午,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法院經審查查明,2018年1∼6月,丁某、張某、董某等34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單獨或結伙,在長江干流水域使用網目尺寸小於3毫米的張網、地籠網等禁用漁具,非法捕撈鰻鰩幼苗(鰻魚苗)以及螃蟹。經靖江市漁政監督大隊認定,所捕獲的鰻魚苗屬於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系禁止捕撈品種。公訴機關認為,該34名被告人應以非法捕撈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1∼4月,鄭某、劉某、高某、秦某等19人明知道鰻魚苗是他人非法捕撈所得,仍通過一些隱蔽的方式,統一價格收購、統一對外出售鰻魚苗,隱瞞犯罪所得近20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19名被告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有部分被告人辯稱,自己並非在禁漁期捕撈的鰻魚苗,不應計算在捕撈總數量中。亦有被告人辯稱,自己不知道有禁漁期,不懂法律的相關規定。
對此,公訴機關答辯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都會構成犯罪,都要被追究責任。
根據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以及相關情況,法庭當庭作出對53名被告人處以罰金以及判處刑罰的處罰。
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等19人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並處罰金﹔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丁某等34人拘役或單處罰金。除一被告人因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被判實刑外,其余被告人因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適用緩刑。(韓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