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標准化”建設正當時

2019年06月04日08:30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環境行政處罰“標准化”建設正當時

  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降低了處罰的隨意性,使處罰結果更趨精准,執法更加公平。推進處罰標准化建設,有利於提升執法公信力,維護法律權威,也能有效防范腐敗風險。《指導意見》提出推行查處分離等制度,值得充分肯定,但內部監督難免有局限性,因此還需要加強公眾監督。

  生態環境部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准的制定、適用和監督工作,進一步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執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6月3日《人民日報》)

  近年來,隨著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日益完善,特別是環境保護法修訂以來,環境行政處罰種類增多,罰款處罰數額大幅提高,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隨之擴大。有的違法行為罰款額度上下限相差達到10倍,還要選擇使用單一手段還是復合手段。與此同時,相關法律規定卻比較概括、模糊,如“根據不同情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處罰”等,由此帶來了執法裁量的隨意,“同案不同罰”等現象難以避免。

  去年生態環境部等5部門開展“綠盾2018”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專項行動中發現,一些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建設問題高發頻發。對此,生態環境部自然生態保護司司長崔書紅指出:“處罰偏輕,違法成本低也是原因之一。最少罰款100元,最多罰款10000元,不能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此類現象值得高度警惕,並應當舉一反三進行反思。

  此次生態環境部發布《指導意見》,適應了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現實而迫切的需要,明確了適用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和配套制度,文件之外,還提供了部分已在一些地方應用成功的標准化基准及計算方法,供各地參考。如南京的基准及計算方法已經應用十來年,五種四類違法行為對應各種裁量因子、參考系數,就有上千種不同的處罰方式、金額組合,執法人員對照裁量因子選定,怎麼處罰、罰多少錢交給系統就可以了。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標准決定質量,有什麼樣的標准就有什麼樣的質量,隻有高標准才有高質量。”出台《指導意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於,一是處罰有標准,給自由裁量權戴上“枷鎖”,降低了處罰的隨意性,使處罰結果更趨精准,執法更加公平。二是推進處罰標准化建設,有利於提升執法公信力,維護法律權威,也能有效防范腐敗風險。

  盡管裁量有公式,處罰有標准,但不等於可以“放心睡大覺”。不能排除這樣的可能:少數人“選擇性執行標准”,導致違法信息不能全面、客觀地“交給系統”。相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公式”“標准”,公眾可能會更多地關注執行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隻有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要求,擴大透明公開力度,完善監督機制。

  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是規范用權的關鍵,生態環境部門不妨學習借鑒審判機關加強審判流程、庭審活動、裁判文書、執行信息四大公開平台建設的做法,借助“互聯網+”,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執法機制,進一步拓展執法公開的廣度、深度。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上,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在談到規范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時,特別強調了對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此次《指導意見》提出推行查處分離等制度,值得充分肯定,但內部監督難免有局限性,因此還需要加強公眾監督。

  這方面,一些地方的做法具有積極的啟示。如重慶兩江新區成立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團,陸續開展群眾公議活動。安徽合肥、安慶等地已在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方面作出了積極探索,各地生態環境監管部門不妨借鑒“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的經驗,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執法工作,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健康活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責編:孟哲、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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