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專人監督垃圾分類 侵犯隱私了嗎?

2019年06月21日08:41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派專人監督垃圾分類,侵犯隱私了嗎?

  主管部門委派相關人員在垃圾回收點督察監管,對投放垃圾的市民進行監督和指導,具有合理性。這個時候,相關的隱私保護應讓位於落實公共政策。

  近日,有不少網友在網上分享他們在投放垃圾時的“不幸”遭遇。有人說垃圾點多達五六個大爺大媽盯著,要翻看要扔的東西,感到毫無隱私可言﹔有人抱怨垃圾房旁裝監控﹔還有人抱怨管理者管得太寬,說人家端午節剛過就把艾草扔了等,不一而足。

  其實,這都是強制推行垃圾分類出現的正常現象。只是,在這其中需要厘清的一點是,推進垃圾分類中是否存在侵犯隱私的問題?

  派專人監督垃圾分類,是否涉嫌隱私侵權?這無疑是個法律問題,涉及公共衛生政策的推行與隱私權保護的沖突。

  垃圾中是否存在一定的隱私?回答是肯定的。例如丟棄生活垃圾的種類會暴露我們的飲食習慣,尤其是最近吃了什麼,可能我們並不願讓人知曉﹔還有些可能非常私人化的物品(如用過的衛生巾、安全套等),更是不願暴露。

  在垃圾分類監管者的監管之下,進行垃圾分類,的確容易暴露隱私。

  但政府強制推行垃圾分類,尤其是在推行初期,市民垃圾分類習慣尚未養成,必須有一定的監督指導措施,來保障垃圾分類的執行。

  因此,主管部門委派相關人員在垃圾回收點督察監管,對投放垃圾的市民進行監督和指導,具有合理性。當此之時,相關的隱私保護應讓位於落實公共政策。

  其實,法律對隱私的守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例如案件涉及的隱私對律師便不會保密,疾病涉及的隱私則對醫生不保密。因此,垃圾回收涉及的個人隱私對回收監管人員也不應保密,否則其無法執行職務。

  但正如律師有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約束,醫師有行業規范和醫德約束一樣,垃圾回收監管人員,也應當在上崗之前進行相關培訓。

  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道德規則,要求其對執行回收監管職責中的“所見所聞”,除有現實公共安全方面隱患應及時報告以外,應做到守口如瓶。垃圾房“電子眼”的監督人員,也應遵守同樣的要求。

  垃圾分類監管人員的本職,是監督指導好垃圾分類投放。對個人和單位不按規定投放垃圾,而且經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執法權的工作人員依法依規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也是其職責所在。

  但應知道,現代法治原則是私法自治。隻要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就是自由的,他人不得干涉。

  垃圾投放監管人員當然也不例外。除緊急情況為了他人利益可進行“無因管理”外,其他情形下,法律都不鼓勵人“當太平洋的警察”。

  現代年輕人觀念更新快、自主意識強,很多人不太喜歡別人對其行為品頭論足,這是垃圾回收監管指導工作中要特別注意的。在具體監管過程中,有些事項隻屬於道德范疇,並不違法,監管人員即應避免過多干涉引起沖突。

  說到底,垃圾分類強制推行離不開“人”。而在強制推行過程中,派專人監督指導引起一些人不理解、不適應,是很正常的現象,對此我們應該予以充分理解,並提前對可能引發的法律糾紛與社會沖突進行預判,做好有效應對的預案,推進垃圾分類工作更高效地進行。

  □劉昌鬆(法律工作者)

(責編:孟哲、初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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