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近日聯合發出《關於依法嚴懲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指出疫情防控期間,隨意傾倒含疫情醫療廢物將按污染環境罪論處。
《通告》指出,為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切實維護社會秩序,從嚴懲處妨害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行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安全處置醫療廢物和保護野生動物做出了明確規定。
疫情防控期間,凡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隨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處罰﹔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按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處罰。
同時,《通告》明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處罰。(崔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