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月14日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省級人大第一部專項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地方性法規。
決定共18條,主要規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范圍、措施、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
決定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違反本決定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並處罰款。違反本決定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食品,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者食品貨值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許可証。
此外,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其違法信息將被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關部門將對其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