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修改司法解釋推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實現“懲罰犯罪與修復生態”雙重目標
2026年03月30日05:5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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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29日電 (記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共4條,其中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行為的犯罪主體及污染物范圍進行了調整。《修改決定》從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出發,明確構成入罪情形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自然人,並根據實踐需要增加了總磷、總氮、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作為本項入罪情形下排放污染物的新種類。同時,刪除“重點排污單位”相關表述,以與生態環境法典保持一致。
同時,《修改決定》對污染環境罪從寬處理的相關規定予以進一步優化,將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作為酌定從寬處罰的一個單獨因素,以更好地引導行為人主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最大限度降低環境污染行為造成的危害,實現“懲罰犯罪與修復生態”的雙重目標。
此外,《修改決定》對環境領域提供虛假証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入罪標准及全鏈條打擊的問題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決定》將“提供專門用於機動車排放檢測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定罪處罰”的內容,增加為解釋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以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領域提供虛假証明文件犯罪活動的全鏈條打擊力度。
《 人民日報 》( 2026年03月30日 12 版)
(責編:趙欣悅、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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