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辐射审批监管方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江苏深化“放管服”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2018年11月12日19: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邮箱收到了一封特别的感谢信,信是由俐玛精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写的。

信里说,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急需尽快申办射线装置豁免管理文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审核申报材料,主动跟进业务进展,在国庆长假期间也加班加点办理业务,最终帮助公司顺利拿到了豁免管理文件。

这封感谢信是核能、核技术利用大省江苏,响应中央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这也是江苏在辐射审批监管方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释放发展活力、创造公平发展环境,优化服务协同推进,保证辐射环境安全的一道生动注解。

那么,如何实现“放”、“管”、“服”步步到位?江苏是这么做的。

●理清省市权限

确保“放”到位

据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江苏省内需要国家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共有20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周富章告诉记者,其余5881家核技术利用单位都由江苏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监管,省级层面需要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每年就多达1000多项。

2018年初,《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取消了Ⅹ射线移动探伤移动使用备案的行政权力。4月起,《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施行,江苏省政府集中下放了三大类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非医疗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建设及其退役;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编制环评报告表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及废渣再利用、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

同时,进一步明确设区市辖区内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非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备案和注销确认均委托至设区市环保部门。

这一委托规定了受委托方对违规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取消了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等权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局局长唐振严说, 随着“放”的一步步实践,江苏各设区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能力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提升基层能力

确保“管”到位

为了确保下放的权力事项放得下、地方能够接得住,江苏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

“对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重心后移,加强辐射行政审批与执法环节的有效衔接,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切实管住、管好、管到位。”周富章说。

据介绍,江苏出台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与事前核与辐射审批服务有序衔接,与核与辐射专项检查等非日常监督互为支撑,强化了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要节点、重要时间的监管。

据悉,江苏省级层面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市、县核与辐射环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系统培训核与辐射相关法规、工作程序、执法规范、监测技术,尤其针对审批、执法等相关工作,还有定向的专业培训。

“目前江苏已经培训市县环保部门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者近千人次。同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针对核与辐射工作开展督查、专项检查和调研,对13个设区市环保部门行政审批、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确保省级层面下放、委托的相关行政权利履职到位。”唐振严说。

在制定全省统一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江苏还开发了全省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系统,将下放和委托各地环保部门的许可证、环评、验收审批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相关数据全部录入系统,集成辐射监管大数据,根据系统数据统一调度全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强化监督检查

确保“服”到位

不见面审批也体现到了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辐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辐射安全许可程序进一步简化,辐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以上,辐射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页进一步完善。

依托“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生态环境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3个系统,江苏基本实现了对所有核与辐射审批权力事项实现全过程动态监控。

据统计,截至目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通过网站、邮件等企业申报完成辐射项目“不见面”审批450件。

周富章告诉记者,今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还联合省公安厅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帮助企业查找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更好履行国家法规要求。

专项行动实行自主申报加监督检查,环保、公安部门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全面排查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社会服务等领域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拥有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情况。重点查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未批先建、拆分审批、无证运行、久拖不验”行为和省外进入江苏省进行同位素移动探伤作业单位的违规情况。

“放”、“管”、“服”的步步到位,也确保了江苏辐射环境的良好状况。

“监测数据显示,全省辐射环境59个国控点和233个省控点监测结果表明,太湖、淮河、长江等重点流域水体及近岸海域海水、海洋生物中放射性核素浓度,与30年前的1989年江苏省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测量结果处于同一水平。”唐振严告诉记者。

他说,监测数据显示,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中放射性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环境中电磁辐射监测结果均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要求。江苏省辐射环境总体安全可控。(见习记者李苑)

(责编:初梓瑞、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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