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7月10日正式启动,进驻第一站就是中央企业。
企业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主体,同样也是影响生态环境的主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特别是生态环境责任是必须的。一个企业想要长足发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切实履行生态环保责任,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情况看,存在个别央企不好管、不服管的现象。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有的对自身环境问题不重视、不整改,长期违法违规;有的地方政府对大型企业环境问题不敢管、不愿管。殊不知,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都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央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尤为重要。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何企业都不能有“过关”意识和“闯关”思想。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不仅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出了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知法、懂法、守法,主动防污治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必将自食苦果。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能对任何企业网开一面,放松监管。无论是央企,还是民企,既是经济效益的创造者,也是污染物的排放者。一方面,企业要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不能放任任何一家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切实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到实处。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从制度上防止企业产生“过关”意识和“闯关”思想。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入驻央企,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审视自身是否存在对生态环境保护不重视甚至违法排污等问题。此外,在日常监管中,也要从制度层面做好企业环境治理,增强其治污内生动力,方可持久。比如,加强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信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分别对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通过环境信用手段倒逼企业全面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从源头堵住污染源,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好转。(张厚美)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