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提出一系列新举措
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记者余璐)5日,国新办举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在会上表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
第一,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一方面,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另一方面,管理要素全覆盖。《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
第二,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深度衔接融合环境管理的其他制度。首先,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者登记表备案材料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将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其次,许可排放浓度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衔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环境管理的要求衔接环评批复文件等管理的有关要求。最后,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定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单编制时的依据。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第三,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条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一是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二是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三是细化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四是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另外还规定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四,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用两章分别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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