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原則"入法 專家: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貢獻"中國方案"

趙春曉

2020年06月11日08:37  來源:人民網-環保頻道
 

2020年5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指出“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草案第九條)”。

遼寧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劉佳奇表示,在民法典中引入“綠色原則”,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題中之義、必然要求。順應了當今時代的發展要求,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貢獻了“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綠色原則”入法是中國對世界民法體系的貢獻

從環境保護的歷史來看,環境保護最初是為了解決工業污染帶來的健康問題,后來逐漸擴展到生態保護、物種多樣性保護、氣候變化等多個領域。然而,過去較為狹窄的環保觀忽視了環境保護的一個初衷,就是保護環境是為了捍衛“個人擁有的享受美好環境的權利”。

上海海洋大學張燕雪丹博士表示,這種權利的實現不能僅僅依賴國家由上至下的縱向管理,還有賴於我們個人對環境權益的主張。從這一點來說,“綠色原則”寫入《民法典》,是對公民在平等民事關系中捍衛環境權利的回應。

民法從古羅馬發展起來,經歷了幾個時期。最初,民法確實具有非常強烈的保護個人物權和保障交易的性質。無論《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對古羅馬的民法有一定的繼承和發展。

張燕雪丹說:“今天我們說這是一個綠色發展的時代,是可持續發展的時代。從民法上確認綠色發展的原則,是中國對世界民法體系的一個貢獻。這裡包括民法下面一些新的制度設計,比如不得濫用用益物權、履行合同中注重保護環境、包裝物品注重環境保護等,以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等,也是中國聲音、中國智慧對世界的貢獻。”

正如雲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歐陽杉提到的,民法典引入“綠色原則”是市民社會關愛環境的裡程碑,此后,中國的市民社會開始將環境保護吸收納入為民事經濟生活規范的內部元素,環境保護有了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國家機關之外的第二大支柱,即民法和市民社會的支持。

限制與約束並存守護“綠色底線”

據悉,從立法內容上,《民法典》1260條中共有18條直接體現了環境保護相關內容。

據劉佳奇分析,民法典的“綠色原則”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具體體現:

首先,為物權設定“綠色限制”。例如,民法典第326條把“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作為用益物權合法行使的基本要求﹔第346條把“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作為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嚴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條件。

其次,為合同履行設定“綠色約束”。例如,民法典第509條第3款把“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作為合同履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第619條對於包裝方式的包裝方式增加了“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最后,嚴格侵權責任以守護“綠色底線”。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其中,第1232條新增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第1234條和1235條明確了對生態環境損害應當承擔的修復責任和賠償范圍。

“綠色原則”可作為立法依據滲透入生活各方面

民法典作為民事活動的最基本遵循,對我們的日常生活發揮著基礎性指引作用。因此,民法典中“綠色原則”的確立,使得綠色理念得以融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助於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產生活方式。

劉佳奇表示,如果相關民事活動未能遵守這些要求和義務,將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張燕雪丹也表示,把“綠色原則”寫入民法典,可能它的直接作用我們感覺不那麼明顯,但是它和其他原則,如“公序良俗”一起,會對方方面面的法律適用中產生潛在的影響。對於沒有明確法律規則的地方,我們可以期待“綠色原則”可能會作為司法裁判的一個依據、准繩。

當然,除了作為裁判原則,綠色原則下一步也有可能通過其他立法進行細化,比如民事合同中清潔生產要求,比如將環境義務作為盡職調查的一個方面,或者在企業投資過程中,成為一個考察合同履行的方面,當然這些都需要下一步的細化。

讓“綠色原則”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這就需要通過廣泛開展普法工作,闡釋好民法典中“綠色原則”、“綠色條款”,使之成為全體社會成員都自覺遵循的規范。

歐陽杉表示,落實綠色原則首先是將“綠色”作為亮色嵌入即將展開並繼續持續的《民法典》的科普宣講學習培訓活動中,使綠色原則得到市民社會的普遍知悉理解,繼而自覺運用遵循。

劉佳奇也表示,在不斷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應當加強同民法典中“綠色原則”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同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准確理解綠色原則、適用綠色條款,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司法公信力,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責編:趙春曉、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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