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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提出一系列新舉措

2021年02月05日16:1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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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2月5日電 (記者余璐)5日,國新辦舉行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在會上表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

第一,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一方面,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對影響較大的和較小的排污單位,分別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另一方面,管理要素全覆蓋。《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排污許可,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污染要素納入許可管理,逐步將噪聲等污染要素通過修法全部納入管理。

第二,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監管體系。《條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深度銜接融合環境管理的其他制度。首先,將環評文件、批復文件或者登記表備案材料排污總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監測方案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並將作為頒發排污許可証的條件。其次,許可排放濃度銜接了污染物排放標准,許可排放量銜接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環境管理的要求銜接環評批復文件等管理的有關要求。最后,自行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証據,規定執行報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為生態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單編制時的依據。通過與有關制度的銜接融合,將分散的環境管理制度整合成為按照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實現固定污染源全過程管理。

第三,進一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條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排污單位、排污許可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一是針對違反排污許可証審批和監管行為作出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二是創新設置、按次處罰方式,對違反環境管理台賬制度和執行報告等行為,規定了按次處以罰款。三是細化按日連續處罰規定。四是規定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常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証或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証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証。另外還規定了排污許可技術機構弄虛作假的責任。

第四,嚴格按証排污和依証監管。《條例》用兩章分別規定了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責任,要求排污單位應當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記錄、建立台賬制度和提交執行報告等。

(責編:余璐、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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