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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 推動精准科學依法治污

2021年02月05日16:43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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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2月5日電 (記者余璐)“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落實精准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於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在國新辦5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如是說。

記者了解到,《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劉志全指出,《條例》在總結近年來改革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和社會各界意見,將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同時在落實“放管服”改革、減輕企業負擔方面進行創新。

“一是規范制度。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証的程序,明確審批部門、申請方式、材料要求、審批期限,以及頒發排污許可証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証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二是加強監管。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証排污,排污行為必須與排污許可証相符,要求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如實提交執行報告及公開排放信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証監管,將排污許可証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三是強化責任。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証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制生產、關閉等處罰。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劉志全說。

“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義務,是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化排污者責任的一個具體體現,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責任回歸企業,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在許可証核發、執法環節的責任邊界,落實企業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劉志全介紹道,《條例》在排污許可証申請環節、排污環節規定了排污單位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在申請環節,排污單位應當准備好規定的材料,填報排污許可証申請表,主動到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証。排污單位在提出申請前,應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証管理信息平台公開基本信息,擬申請許可的事項。

“排污單位在排污管理環節,一是建立內部環境管理制度。企業應建立完善環境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設規范化的排污口,設置標志牌,加強環境合規的內部防控。二是自行監測和信息的真實承諾義務。排污單位應依法自行開展排放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三是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証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要求,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許可証執行報告制度。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証規定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証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義務。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証的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証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劉志全補充道。

《條例》在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方面有哪些制度設計?對此,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准司司長別濤在會上表示,在環保法基礎之上,《條例》對保障公眾的有效參與也提供了更為具體的制度設計。首先,構建信息平台,為公眾提供集中統一的信息來源。其次,排污許可制管理的三方面重要工作,均須在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一是制定實施排污許可的范圍。二是制定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企業名錄。三是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然后,要求排污單位充分公開環境信息。《條例》規定,排污許可証應當載明對排污單位信息公開的要求,企業沒有按照許可証的要求公開信息就構成違規,就有法律責任,排污單位應該如實、及時的公開排污信息。最后,要求環保部門公開監管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証的事中事后監管,並在全國排污許可証管理信息平台上記錄環保部門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的時間、檢查內容和檢查結果。

(責編:余璐、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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