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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厂选址标准出台 应评价对健康影响

2014年05月30日14:00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蒋琪)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就此四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新标准规定,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问:我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必要性以及焚烧技术的发展情况如何?

答:目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资源化、填埋和焚烧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适用条件不同。其中资源化技术(包括堆肥),可以充分利用垃圾中的可用物质,但是只能处理一部分垃圾,而且这种技术的发展也受到资源化产品的市场约束,因此不能用来解决大量生活垃圾的问题;填埋技术对所处理的垃圾成分不加限制,技术和操作相对简单,运行费用相对较低,但是会占用大量土地,包括填埋场地和场地周边的土地,所产生的填埋气、渗滤液和恶臭等污染物也难以控制,主要是因为填埋是一种敞开作业、而且垃圾中的有机物在不停发生反应;焚烧技术可以解决填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焚烧是工厂化作业,环境污染相对容易控制,但是建设和运行成本都很高,因此更适用于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的地区。

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日趋紧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焚烧将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率近年来不断增加,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主要集中在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的地区。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发展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起步晚、发展迅猛,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焚烧技术和简易焚烧技术并存发展。

问:现行标准执行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答:我国首个《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2001年版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污染控制,防治二次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规模发展迅速,垃圾焚烧厂数量和处理能力日益增加,焚烧处理技术已有较大进步。同时,我国的环境管理要求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现行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行标准二噁英类等污染控制指标要求偏松,与现有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不匹配。二是现行标准采用的是监督性监测的手段,难以对焚烧厂的运行工况和烟气排放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导致焚烧工况不稳定和烟气排放超标时采取的应急措施滞后,瞬时烟气排放指标超标严重。鉴于上述问题,环境保护部及时开展了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工作。

问: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修订工作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控制限值。二是综合考虑我国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三是充分考虑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技术发展水平。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用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参照该标准执行;若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其污染控制按照该标准执行。二是将一氧化碳既作为运行工况指标也作为污染控制指标。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果,一氧化碳与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具有统计相关性。目前,二噁英类不能达到在线监测的技术水平,因此通过对运行工况进行在线监控,间接控制二噁英类排放水平。三是明确烟气排放在线监控要求。检测数据在厂区外的公示牌中显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该系统应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四是进一步提高了污染控制要求。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控制限值0.1ng TEQ/m3,重金属及其他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严。五是明确了焚烧炉启、停炉和事故排放要求。焚烧系统启动、关闭和故障时污染物的产生量显著增大。因此,焚烧系统尽可能减少启动、关闭的次数,保持长年连续运行。

问:新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和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选取排放量相对较大、且可实施控制和监测的污染物。新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也规定了致癌物二噁英类的排放要求;考虑到一氧化碳与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具有统计相关性,新标准规定了一氧化碳的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排放的废气中会有重金属排放,根据挥发特性,分三组分别规定了易挥发(汞及其化合物)、半挥发(镉、铊及其化合物)、难挥发重金属(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要求。

综合考虑污染物环境风险、处理技术工艺及达标成本确定污染物的限值,与现行标准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加严。环境风险大的项目采用了世界上最严格的限值。二噁英类排放限值与欧盟标准一致,都为0.1 ngTEQ/m3。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新标准的限值大多比现行标准加严了30%,可较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实施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氮氧化物可减排25%,二氧化硫可减排62%,二噁英类可减排90%。

实施新标准重点需要增加脱硝设施的建设费用和监测费用。脱硝设备建设投资成本每条生产线300-600万元,运行费用相当于每吨垃圾增加近10元。部分地区小型焚烧设施往往没有完善的烟气处理系统,需要增加建设烟气处理系统,每家焚烧厂烟气处理系统的建设成本大约1500万元。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需要增加投资700万元,增加运行费用10万元/年。

问: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的要求是什么?为何没有规定具体的环境防护距离?

答: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提出了如下要求: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新标准没有规定具体的环境防护距离,主要是因为大气污染物的环境风险受地形、气象、周围敏感对象等多种因素影响,无法给出统一规定,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具体选址与周围敏感对象之间的距离。新标准给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责编:蒋琪、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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