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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易加剧雾霾 多地发布春节禁放令

杜晓
2017年01月18日13:09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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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易加剧雾霾 多地发布春节禁放令

  1月1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春节消费五大警示,其中包括少放花炮减轻雾霾。中消协提醒称,“春节临近,烟花爆竹类产品即将进入消费旺季。相关环保监测数据表明,燃放烟花爆竹对于局部、短时可吸入颗粒物的‘贡献率’不容忽视。我们倡导减少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培育节日庆贺新形式,践行绿色、低碳、环保的消费方式,过一个低碳绿色环保年”。

  在中消协向消费者发出警示前,不少地方就燃放烟花爆竹发布禁止性规定,其中主要原因也是减轻空气污染。

  比如,河南省在几天之内发出两份通知,出于大气治污的考虑,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范围接连升级。不过,考虑到通知与中国传统文化可能产生矛盾,河南省收回全省禁售禁燃的决定。

  一边是传统年俗,一边是环境污染,两者之间如何平衡?《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禁售禁燃具有正当性

  春节临近,雾霾天气也像赶热闹似的频频光顾。

  雾霾天气下,各地开始行动,对有可能加剧雾霾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进行治理。

  根据北京市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在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红色预警情况下,全市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同时,暂停烟花配送和销售。

  河北省保定市最新发布的《保定市2017年春节期间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要求,今年春节期间,该市市区仅有4天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违规者将被行政拘留。

  根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年春节期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1月9日,山西省大同市也发布公告称,为落实《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保护大同市城市建设和古城修复的成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在古城内和重点区域、道路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对于一些地方出台的禁售禁燃通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在重度空气污染期间,对烟花爆竹的燃放作出相应限制是有必要的。“首先,烟花爆竹燃放时释放出污染物质,这一点在科学上已经没有争议。其次,目前对于一些空气污染严重的区域,在环境保护、环境管理上,已经非常强调精细化管理,露天烧烤之类都考虑到了,把烟花爆竹纳入污染物范围,是理所当然的。”

  “防治大气污染,对于一些个人权利肯定会产生影响。这些受影响的权利包括生产经营的权利、个人生活方面享受的权利等。在这些受到限制的个人权利中,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权利的受损程度是非常轻的。因为燃放烟花爆竹并不涉及重大民事权利,与我们通常讲的生存权利等没什么关系,最多就是生活中的一种娱乐,对其进行必要限制,并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也就是法律上讲的正当性。”周珂说。

  公众健康权利更重要

  记者发现,一些地方除出台禁售禁燃规定外,在执法方面也加大了力度。

  根据保定市的规定,市区二环路内仅限1月27日(除夕)、2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日(初五)、11日(十五)7时至22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预警期间、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

  规定警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对非法燃放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规定,一经发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律查封扣压、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制品超过三十千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存放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批发经营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和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6年12月初,上海市普陀区开出了2016年冬季的首张禁燃罚单。2016年12月5日14时50分许,普陀公安分局石泉路派出所接“110”报警称,铜川路188弄小区内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对于雾霾天气的治理,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单靠政府、企业的力量,难以达到我们希望看到的效果。春节期间,我国民间有燃放烟花爆竹的客观需求。如果短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量比较大,再遇到空气流动性差,就可能对空气质量造成较大影响。在特定时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际上就是把行政干预与公众参与紧密结合在一起。”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说。

  王敬波认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传统生活习惯造成影响。这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平衡问题,公众一方面要求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另一方面也对空气质量有要求,这二者都包含一定的公共利益。利益衡量的结果,公众健康权的位置还是更重要一些,也应该得到更多关注。

  宣传教育是一大重点

  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地除了出台有关规定之外,也开始在立法层面有所行动。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6年,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广泛听取意见。根据调研和问卷调查反馈,93.06%的居民赞成实行禁、限放。目前,《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已经列入2017年工作计划,并向上级人大进行了汇报,具体何时正式推进还有待确定。

  “目前各地出台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讲,位阶并不高。以应急预案为例,其法律效力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的,没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还有一些地方通过规范性文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位阶上也有点低。”王敬波说,提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法律位阶有一定必要性,因为大气污染治理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的工作。

  “凡是对于公众权利的限制,我们应该尽量把程度减少到最低。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言,在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是可以做得到的,也应当做到。在空气有一定污染但是还没有达到重度污染的时候,也应当有相应的限制,但是限制力度可以减轻。此外,在特定时间段可以限制得严厉一些,比如说燃放烟花爆竹集中日期,除夕、正月十五等,其他时间段则可以限制得轻一些,尤其是如老百姓结婚,这个时候如果严格限制的话,效果不见得特别好。”周珂说。

  “大气污染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不是一城一地的事情。出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时,要增强联动,提高位阶。”王敬波说。

  “今天人们燃放的烟花爆竹与古代人们燃放的烟花爆竹早已有了实质性的区别。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在烟花爆竹上做文章,或者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上做文章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

  乔新生认为,据文化学者考证,最早的烟花爆竹实际上就是将竹子放在火中烧烤,炸裂的声音就是“爆竹”的声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烟花爆竹的制作水平越来越高,产生的威力也就越来越大。能否通过立法限制烟花爆竹的噪音,把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降到最低程度呢?比如在东南亚一些国家,为了防止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大火,立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采用封闭的容器,这样既可以达到“爆竹”的声音效果,同时又不会污染环境,人为地造成火灾。

  周珂认为,在限制方法上也可以多样,不见得一概用行政命令、立法等方法。具体到立法来看,也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有禁止性规定,也有宣传教育方面的规定。“加强日常的宣传教育,让人们深刻认识到烟花爆竹对空气造成的污染,自觉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这可以作为一个重点”。 

(责编:赵宇虹(实习生)、史雅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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