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修复费

2018年11月29日19:31  来源:北京日报
 

在水库、河湖里非法捕鱼,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近日,延庆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作为本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体现出本市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执法和惩罚力度加大。

2017年5月,正处于北京的禁渔期,吴某和李某在官厅水库利用自制设备电鱼,正好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过清点,船上有种类不同的鱼共9公斤。近日,此案经延庆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涉案的电捕工具电瓶、升压器、探杆予以没收。同时,判处二人承担生态损害民事责任,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691.39元,用于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李某二人深刻认识到了电鱼行为的危害,购买了鲢鱼、鳙鱼鱼苗3800余尾,在延庆区人民法院、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的共同监督下,将鱼苗增殖放流到官厅水库中,以此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王增立告诉记者,从2007年开始,北京将每年4月1日至9月24日设定为禁渔期,涉及水域包括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海子水库以及潮白河顺义段,期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密云水库、官厅水库等是首都供水水源地,水库内各种鱼类与水域生态平衡密不可分,而用电、毒、炸等方式进行捕鱼,会导致鱼类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同时会导致水质恶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例如本案中提到的鲢鱼属于典型的滤食性鱼类,以浮游生物为食,可从水体中提取大量氮、磷,有助于延缓水体富营养化,而非法捕捞不仅破坏了这一平衡,电死下沉的鲢鱼腐烂还有可能导致水体的二次污染。”王增立说。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自去年开始,我市加大了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执法力度,截至目前已有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而这起案件是本市首次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

这起案件的审判,提升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保护渔业资源,修复生态的力度。同时,对非法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我市禁渔期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得到更广泛的宣传贯彻。

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不仅需要对非法捕鱼进行严格执法,也要对水域内各濒危珍稀鱼种进行抢救性修复。记者了解到,自2012年本市陆续开展增殖放流、加快水域生态修复工作以来,市农业农村局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陆续在本市永定河、拒马河、潮白河、怀沙-怀九河等水域开展瓦氏雅罗鱼、多鳞白甲鱼、细鳞鱼、中华多刺鱼等濒危珍稀鱼类恢复工作,放流超过60万尾,水生物种多样性逐年增加,增殖效果初步显现,珍稀野生鱼类种类及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据介绍,今年全市增殖放流共投入资金1921万元,放流各类鱼苗1253.8万尾,进一步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持续发挥水生生物在遏制水体富营养化、保障水域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记者 孙云柯)

(责编:初梓瑞、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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