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味性、科普性十足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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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的三江源(長江、黃河、瀾滄江發源地)地區,是草原草甸濕地生態功能區,珍貴的動物資源在此也得到嚴格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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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在第二次青藏高原綜合科學考察中,專家在查看從珠峰海拔約6500米處鑽取的冰芯樣品。 |
在隨后各種各樣的普法宣傳中,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以下簡稱“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肯定是“最受歡迎”之一。這部法律不僅綜合全面,而且貼近社會生產、生活,又與未來生活方式息息相關。人們每讀一遍,都油然而生對“世界屋脊”的思念與向往﹔在學習知識的同時,也增進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認同與信心。
如同青藏高原生態名錄“大全”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共7章63條。在人們的傳統印象中,嚴謹的法律條文多晦澀、難懂,但這部法律文本就如同一幅“畫卷”,涉及眾多人們耳熟能詳的地名、地區、動植物品種。如果再手持一幅地圖,比對文中“劃重點”內容,那這部法律文本讀起來就更津津有味。
劃重點——
第十五條:鞏固提升三江源(長江、黃河、瀾滄江發源地)草原草甸濕地生態功能區、若爾蓋草原濕地生態功能區、甘南黃河重要水源補給生態功能區、祁連山冰川與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阿爾金草原荒漠化防治生態功能區、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藏東南高原邊緣森林生態功能區、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態功能區、珠穆朗瑪峰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生態功能。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規定了“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保護原則,強調對青藏高原土地、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濕地、雪山冰川、高原凍土、荒漠、泉域等生態系統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一體化保護,從而使得全社會更加科學、系統、全面認知青藏高原的“生態”范圍和價值。
劃重點——
第十六條:推進三江源、祁連山、羌塘、珠穆朗瑪峰、高黎貢山、貢嘎山等自然保護地建設,保持重要自然生態系統原真性和完整性。
通過建設青藏高原自然保護地體系,青藏高原重要典型生態系統的完整分布區、生態環境敏感區以及珍貴瀕危或者特有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和重要棲息地、重要自然遺跡、重要自然景觀分布區等區域,將依法設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
劃重點——
第二十八條:對野牦牛、藏羚、普氏原羚、雪豹、大熊貓、高黎貢白眉長臂猿、黑頸鶴、川陝哲羅鲑、骨唇黃河魚、黑斑原鮡、扁吻魚、尖裸鯉和大花紅景天、西藏杓蘭、雪兔子等青藏高原珍貴瀕危或者特有野生動植物物種實行重點保護。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強調開展野生動植物物種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實施保護措施的意見,完善相關名錄制度,加強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
出現了“高原旅游”“山地戶外運動”
青藏高原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地的旅游和山地戶外運動者,由此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日益受到關注。“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四十六條中明確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符合區域生態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管控和規范要求。
依據法律規定,在青藏高原發展生態旅游應當符合資源和生態保護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
開發青藏高原生態旅游產品、設計旅游路線,需要合理控制游客數量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規模。
青藏高原地域遼闊。與每個公民密切相關的內容,遠遠不止於“旅游”“戶外”。“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禁止在長江、黃河、瀾滄江、雅魯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地內從事不符合生態保護管控要求的採砂、採礦活動﹔禁止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若爾蓋等泥炭沼澤濕地開採泥炭或者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此外,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破壞自然景觀或者草原植被、獵捕、採集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等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劃重點——
第四十六條:組織或者參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應當自行帶走產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點投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生活垃圾。
我國生態法律保護呈現體系化趨勢
早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已出台一批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和生態立法提供了支撐作用。隨著生態文明建設不斷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自2022年6月1日開始實施,聚焦野生動物保護,森林、草原保護的法律也都在近年來進行了最新修正、修訂。在此背景下,涉及專門區域、專門流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陸續公布。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都於2023年實施。將二者進行比較,會發現它們具有明顯的共同特點:非常具體地“劃重點”。“黃河保護法”強調加強對黃河水源涵養區的保護,禁止在黃河上游約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瑪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採礦、採砂、漁獵等活動,維持河道、湖泊天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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